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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基层工会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直机工发[2018]20号【发布日期】2018.10.15【实施日期】2018.11.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总工发〔2016〕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工会、部属在京各单位工会、部机关工会的成立或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

5000人以上,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到11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第九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正式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正式提出。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培训。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培训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报告,制定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员或代表人数、会议议程、选举办法、拟选举委员人数,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及主席、副主席建议名单。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经上级工会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选举。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至少差额1人)。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组织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九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三条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七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四条 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及任期,应及时向同级党组织报告。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选举大会召开情况报告书面报上级工会批准。选举结果如与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不一致的,以选举结果为准。上级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应予批复。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上级工会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六条 部直属机关工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根据需要可为三年;各基层工会所属分工会每届任期为三年。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上级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期换届。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半年内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全委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条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至1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

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二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告同级工会。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七章 女职工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基层工会组织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

第三十六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工会负责解释。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工会选举工作办法》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议日程

(仅供参考)

一、代表团会议

讨论大会预备会议要通过的文件

二、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上届工会主席或拟担任大会秘书长的同志主持。主要议程有:

1.主持人报告到会人数,确定符合法定人数后宣布开会;

2.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3.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审议并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5.审议并通过大会秘书长建议名单;

6.通过大会议程。

三、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预备会议通过上述议程后暂时休会,召开主席团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般由大会秘书长主持。主要议程有:

1.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名单;

2.通过大会副秘书长名单;

3.通过大会日程;

4.讨论通过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大会开幕会

开幕式由大会执行主席中确定的主持人主持(换届会议一般是主席团成员中的上届工会主席)。主要议程有:

1.报告人数,介绍领导和来宾;

2.宣布大会开幕,唱国歌;

3.上届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4.上届工会委员会财务工作报告(可书面);

5.上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工作报告(可书面);

6.上级工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

7.本级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

五、分组讨论

1.讨论大会开幕式所作的三个工作报告;

2.酝酿讨论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六、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主席团第二次会议由主席团成员中的上届工会主席主持。主要议程有:

1.听取各代表团讨论大会开幕式所作的三个工作报告的情况汇报;

2.审议关于三个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4.讨论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5.通过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名单。

七、大会选举

大会选举由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主要议程有:

1.报告人数,宣布开会;

2.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3.通过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4.通过监票人名单;

5.选举(由总监票人主持选举工作);

6.确定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后,宣布此次投票(选举)有效。大会休会,统计选票;

7.总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

8.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当选名单。

八、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分别召开第一次会议(也可在大会闭幕后召开)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委主任、副主任,女工委主任、副主任。

九、大会闭幕会

主要议程有:

1.宣布新一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委主任、副主任,女工委主任、副主任选举结果;

2.通过三个报告决议;

3.致闭幕词;

4.奏《国际歌》;

5.宣布大会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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