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南极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发文字号】海办发[2018]8号【发布日期】2018.02.13【实施日期】2018.02.1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南极活动组织者及南极活动者应按照本目录要求,分别编制“南极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在活动开展前60天提交国家海洋局。

一、南极活动组织者应按照下列要求编制“评估报告”。

(一)南极活动组织者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国内办公地址、国内通信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者信息,包括编制者名称、办公地址、通信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南极活动现场负责人的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名称、所在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南极现场紧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二)在南极区域的活动方案,主要包括拟开展活动的目的、意义、必要性、起止时间、具体活动区域、活动路线、主要活动内容、使用交通工具、具备的保障措施、废弃物处理方式、拟带入的物品、特殊活动事项、参与活动的人员数目等;

(三)活动区域的环境现状;

(四)活动可能对活动区域内的环境生态、科学研究及其他价值方面产生的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及对南极环境累积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并说明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时使用的方法、数据等;

(五)是否具备活动替代方案,若具备应依照上述(四)的要求说明其影响;

(六)如遇紧急状况或环境风险时,采取的应急预案;

(七)预防和减缓对环境影响采取的措施及其技术论证、监测方案;

(八)是否访问中国南极考察站及计划访问时间;

(九)评估结论。

二、南极活动者参加南极活动组织者组织的南极活动,无须向国家海洋局递交“评估报告”。但对于不参加任何南极活动组织者组织的南极活动,个人独立开展南极活动的南极活动者,应按照下列要求编制“评估报告”。

(一)南极活动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国内家庭住址、通信及电话等联系方式、在南极的紧急通讯联系方式;

(二)前往南极活动的目的、起止时间、具体活动区域、活动路线、主要活动内容、使用交通工具、具备的保障措施、拟带入的物品、废弃物处理方式;

(三)活动区域的环境现状;

(四)活动可能对活动区域内的环境生态、科学研究及其他价值方面产生的直接影响、间接影响;

(五)如遇紧急状况或环境风险时,采取的应急预案;

(六)是否访问中国南极考察站及计划访问时间;

(七)评估结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极活动组织者或南极活动者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向国家海洋局提交“评估报告”。

(一)改变活动目的、内容及预期目标的;

(二)改变在南极的活动路线的;

(三)增加活动人数的;

(四)在南极的主要交通工具发生改变的;

(五)改变在南极活动时间的;

(六)其他重大事项改变的。

四、“评估报告”应送寄下列地点:国家海洋局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国家海洋局东配楼1楼。电话:010-68040192。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