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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文字号】发改基础规[2018]532号【发布日期】2018.04.02【实施日期】2018.04.0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改善邮政基础设施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使用邮政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安排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邮政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等中央本级非经营性邮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打捆下达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打捆方式下达的给予投资资金补助的项目。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监管有效的原则,重点支持提升邮政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设施项目。具体支持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等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投资可能,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调研评估、论证工作,并结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第六条 对直接安排投资项目,应纳入国家批准的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部分交通项目审批权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2933号)等有关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初步设计经国家邮政局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后,由国家邮政局审批。

第七条 对打捆下达投资项目,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制定五年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目标、支持范围、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责任分工、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等。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批准的规划、五年工作方案以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时对项目进行备案。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八条 对直接安排投资项目,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由国家邮政局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支持方向;

(二)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三)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落实开工建设条件;

(四)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打捆下达投资项目,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汇总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支持方向和五年工作方案;

(二)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按照有关规定,项目依法合规完成备案并具备开工条件;

(四)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五)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资金申请单位应于每年 7 月底前(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中提出拟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求。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单位应对资金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审核下达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项目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四)提交的有关文件是否齐备;

(五)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对直接安排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审核同意后,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提出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等要求,明确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国家邮政局收文后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四条 对打捆下达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审核同意后,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应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抄报国家邮政局,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计划申请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资金按期拨付,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实施建设和组织运营。要每月10日前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展情况等数据,加强数据审核,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按月调度。通过投资计划编报库上报的投资计划数据应与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上报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相关数据衔接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筹资方式。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某些原因导致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更、一年以上未开工或无法实施,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单位报告情况和原因,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

(一)直接安排投资项目需调整的,由国家邮政局提出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情况依法进行调整;

(二)打捆下达投资项目需调整的,如调整后项目仍属原打捆专项且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变的,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商国家邮政局调整,调整结果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如调整后项目不在原打捆专项中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

(三) 调整投资计划下达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调整更新,及时删除原项目,对新项目开展调度。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按程序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备,并按要求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加载相关信息。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中央投资及地方投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项目施工质量、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运行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档案资料等。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对打捆下达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和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进展填报情况的审核把关,及时对建设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批(备案)、资金安排、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17〕2276号)等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 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四) 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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