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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指引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8]45号【发布日期】2018.01.29【实施日期】2018.01.2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前言

市场参与者开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适用本指引。本指引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制定和解释。本指引未列明事项参见《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25号)、《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16年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30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规则》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交易中心发布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一部分 服务开通

1.资格条件

1.1 在交易商协会备案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或一般交易商;

1.2 签署由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或交易商协会根据某一类别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产品制定发布的交易协议特别版本。

2.申请材料

2.1 《开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系统权限申请表》(详见附件2.1);

2.2 取得交易商协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或一般交易商资格的证明材料。

2.3 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如签署多份,只需提交一份证明)或交易商协会根据某一类别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产品制定发布的交易协议特别版本的相关证明,若有补充协议须一并提交。

3.申请流程

3.1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向交易中心提交开通服务申请材料(需提供的申请材料见2.申请材料)。交易中心在收到上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并告知机构。

3.2 机构申请通过的,交易中心为其开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系统权限。申请机构获得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报价商资格的,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开通信用违约互换双向报价权限。

4.权限设置

4.1 机构获得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交易系统权限后,应尽快完成系统准备工作。

4.1.1 机构的系统管理员应通过本币交易系统中后台客户端为内部相关交易员设置权限,包括对话报价、双向报价、限额管理、参考实体查询、信用联结票据信息查询等各项权限。

4.1.2 具有限额管理权限的机构中后台用户应在中后台子系统通过内部管理菜单对信用违约互换产品进行双边授信。

第二部分 操作流程

1.信用违约互换

具有前台报价权限的用户可通过报价界面填写报价要素并发出报价。用户在提交报价前,需知悉非交易要素默认值。如需对前述非交易要素进行修改的,可在报价时填写补充条款重新约定。如未在补充条款作特殊说明,则将默认适用非交易要素约定。

完成上述步骤后,用户通过对话报价直接达成信用违约互换交易。交易达成后,交易系统向用户出具信用违约互换成交单。

用户可查看市场行情、成交明细,并可通过信息查询功能获取参考实体、参考债务等信息。

1.1 填写报价要素

1.1.1 非集中清算合约

用户选择非集中清算对话报价的,双方需约定的交易要素有参考实体、参考债务名称、参考债务代码、起始日、期限、约定到期日、计算机构、清算方式、交易名义本金、币种、前端费、前端费率、费率、支付频率、计息基准、营业日准则、计息天数调整、前端费支付日、首期支付金额、首期支付日、债务种类、债务特征、信用事件、结算方式、现金结算条款、实物结算条款、资金账户信息、托管账户信息、履约担保条款,用户应按下列要求完成要素填写。其他报价方式下的交易要素另行规定。

1.1.1.1 参考实体:仅可填写一个参考实体的全称。系统提供参考实体查询功能。

1.1.1.2 参考债务名称/代码:仅可填写一个参考债务。参考债务作为现金结算时估值的依据。若参考债务先于合约到期,需确定新的参考债务,新的参考债务由计算机构于原参考债务到期后与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

1.1.1.3 起始日:默认展示T+1日(T+1日指交易日的下一自然日),可改。

1.1.1.4 期限/约定到期日:可约定任意一天作为约定到期日。期限与约定到期日相互推算:约定到期日=起始日+期限。

1.1.1.5 计算机构:可选买方、卖方、交易双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也可另行约定第三方。

1.1.1.6 清算方式:双边清算。

1.1.1.7 交易名义本金:单位为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万元。

1.1.1.8 币种:人民币。

1.1.1.9 前端费/前端费率:前端费单位为万元;前端费率单位为%。前端费和前端费率可为0。

前端费和前端费率相互推算:前端费率=前端费/交易名义本金*100%。

1.1.1.10 费率:年化利率,单位为 bps,费率可为0。前端费/前端费率与费率共同构成信用保护费。

1.1.1.11 支付频率:可选月、季、半年、年。

1.1.1.12 计息基准:可选实际/360、实际/365、实际/实际、实际/365F。

1.1.1.13 营业日准则:可选上一营业日、下一营业日、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

1.1.1.14 计息天数调整:可选实际天数或不调整。

1.1.1.15 前端费支付日:默认展示经营业日准则调整的起始日,可改。

1.1.1.16 首期支付金额:以费率为基础,计息期从起始日至首期支付日,单位为元。

1.1.1.17 首期支付日:按照支付频率,由起始日向后推算的第一个支付日。

1.1.1.18 债务种类:可选付款义务、借贷款项、债务工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贷款、贷款或债务工具、仅为参考债务,也可另行约定。

1.1.1.19 债务特征:多选,选项包括一般债务、次级债务、交易流通、本币、外币。双方也可另行约定。

1.1.1.20 信用事件:多选,选项包括破产、支付违约、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期、债务重组。双方也可另行约定。

其中,选择支付违约时需填写起点金额、宽限期以及是否适用宽限期顺延;选择债务加速到期时需填写起点金额;选择债务潜在加速到期时需填写起点金额;选择债务重组时需填写起点金额、所涉债务最小持有人数。

1.1.1.21 结算方式:可选实物结算或现金结算。

1.1.1.22 实物结算条款

1.1.1.22.1 可交付债务种类:可选付款义务、借贷款项、债务工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贷款、贷款或债务工具、仅为参考债务,也可另行约定。

1.1.1.22.2 可交付债务特征:多选,选项包括一般债务、次级债务、交易流通(不含PPN)、本币、外币、无扣减债务、可转让贷款、转让受限贷款、最长待偿期10年。双方也可另行约定。

1.1.1.23 现金结算条款

1.1.1.23.1 报价方法:可选买入价、卖出价、中间价,也可另行约定。

1.1.1.23.2 报价时间:一个营业日的北京时间XX:XX,填写“XX:XX”。

1.1.1.23.3 估值方法:可选最高价格或市场价格,也可另行约定。

1.1.1.24 资金账户信息:资金账户信息:现金结算方式、实物结算方式下列示,必填。

1.1.1.25 托管账户信息:实物结算下列示,包括国债公司托管账户信息和上海清算所托管账户信息,非必填。

1.1.1.26 履约担保条款:双方自行约定,600字符为上限,非必填。

1.1.2 可集中清算合约

用户选择可集中清算合约对话报价的,双方需约定的交易要素有参考实体、参考债务名称、参考债务代码、起始日、期限、约定到期日、计算机构、清算安排、交易名义本金、币种、利差、费率(标准票息)、参考最终比例、贴现曲线、支付频率、计息基准、营业日准则、计息天数调整、前端费(集中清算)、期初返还金额、交付金额、交付金额支付日、首期支付金额、首期支付日、债务种类、债务特征、信用事件、结算方式、现金结算条款、实物结算条款、资金账户信息、托管账户信息。上述要素分为需填选的要素、固定值的要素以及根据填选内容自动计算或显示的要素三类:

需填选的要素包括参考实体、参考债务名称、参考债务代码、期限、约定到期日、计算机构、交易名义本金、利差、结算方式、资金账户信息、托管账户信息;

固定值的要素包括清算方式、参考最终比例、贴现曲线、支付频率、计息基准、营业日准则、计息天数调整、债务种类、债务特征、信用事件、现金结算条款、实物结算条款,固定值的要素具体值以系统显示为准;

根据填选内容自动计算或显示的要素包括起始日、费率(标准票息)、前端费(集中清算)、期初返还金额、交付金额、交付金额支付日、首期支付金额、首期支付日,自动计算或显示的内容以系统展示为准。

除以下要素外,其余要素的填选规则与非集中清算合约下的要素填选规则一致:

1.1.2.1 参考债务名称/代码:仅可填写一个参考债务。参考债务作为现金结算时估值的依据,若现金结算以约定最终比例结算,则参考债务名称/代码为非必填项。

1.1.2.2 约定到期日/期限:约定到期日可选季月20日(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期限可选三个月的整数倍,最短三个月。期限和到期日可相互推算,到期日=(起始日+期限)之后最近的季月20日。

1.1.2.3 计算机构:可选买方、卖方、交易双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也可另行约定第三方。

1.1.2.4 利差:年化利率,单位为 bps,用于计算可集中清算信用违约互换信用保护费。信用保护费以交付金额和费率(标准票息)形式支付。

1.1.2.5 结算方式:目前仅支持现金结算,且以约定最终比例25%结算。结算方式将根据市场发展调整,以公布为准。

1.2 确定补充条款内容

交易中心将对下列非交易要素设置默认值,默认的非交易要素将不在报价界面、成交单展示。用户如需对下列非交易要素进行修改,可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如未在补充条款作特殊说明,则将默认适用非交易要素约定。

1.2.1 营业日:对于任何付款、交付、通知、通讯及计算相关事宜而言,均适用在北京的商业银行的营业日。

1.2.2 参考比例:100%。

1.2.3 结算条件:就现金结算而言,结算条件包括有效送达信用事件通知(买方送达)和公开信息通知(默认适用);就实物结算而言,结算条件包括有效送达信用事件通知(买方送达)、公开信息通知(默认适用)和实物交割通知(买方送达)。

1.2.4 公开信息渠道:交易商协会官方网站或其指定负责披露或提供银行间市场相关信息的网站、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人民法院报、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其后续网站或出版物)8项中的任何一项。

1.2.5 实物结算金额:计入可交付债务的应计未付利息。交付可交付债务时应同时支付实物结算金额。

1.2.6 实物结算后备机制:不适用补仓机制或贷款交割替补机制。

1.2.7 实物交割期间:35个营业日。

1.2.8 一般的声明与承诺:适用。

1.2.9 实物结算有关的声明与承诺:适用。

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发展调整以上非交易要素默认值,并向市场公告。

1.3 交易达成

用户按照上述要求提交对话报价后,对手方可就该笔对话报价直接达成交易,双方亦可通过有限轮次的对话报价交谈达成交易。交易达成后,由交易系统向用户出具信用违约互换成交单。

1.4 行情及信息查询

用户进行信用违约互换报价交易,一是可查看信用违约互换市场行情、成交明细,二是可通过参考实体信息查询功能得到每一个参考实体的参考债务、参考实体评级等信息。

2.信用联结票据

信用联结票据报价方式与现券买卖保持一致,系统为信用联结票据设有单独的市场行情及交易工具信息查询功能。

信用联结票据交易要素同现券买卖交易要素。

其中,“到期日”即约定到期日或正常到期日,指不发生信用事件的情况下,信用联结票据的自然到期日;“到期收益率”即正常到期收益率,指不发生信用事件的情况下,信用联结票据的到期收益率。

3.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报价方式同信用违约互换。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一类特殊的信用违约互换,通过信用违约互换达成交易,其债务种类、可交付债务种类仅为参考债务。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交易要素填选规则均适用本指引对信用违约互换交易要素填选规则的说明。

4.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报价方式包括意向报价、对话报价。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要素包括凭证名称、凭证代码、券面总额、价格、结算方式、清算速度。

其中,券面总额指交易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总面额,也即交易名义本金,单位为万元;价格指每百元名义本金的凭证价格,表示每百元受保护名义本金所对应的信用保护费用,单位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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