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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沪食药监人[2017]33号【发布日期】2017.02.13【实施日期】2017.02.1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提高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食药监局(以下简称“市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全体职工干部和各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人员。

第三条(责任分工)市局组织人事处为市局干部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培训档案总体规划。

市局科技情报研究所为具体承担部门,负责培训管理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对市局组织的培训进行数据录入。

市局各业务处室会相关事业单位负责本条线职业化专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的培训档案维护。

第二章 培训档案建立

第四条(档案内容)以建立市局培训管理系统为基础,记录每次培训开展情况,包括培训名称、时间、学时、地点、组织部门、培训对象、参训人数、学员名单、考核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市局培训)局系统干部职工和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参加市局组织的培训,培训结束后15天内,由市局科技情报研究所统一将培训情况记入培训管理系统。

局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由直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将培训情况记入培训管理系统。

第六条(区市场监管局培训)区市场监管局应按照本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建设要求建立本单位监管人员培训档案,组织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积极参加各类食品药品业务培训,并及时维护培训档案。

第七条(外单位培训)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局系统调训人员的培训情况记录。

局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其他培训,由各单位(部门)培训工作联络员如实录入培训管理系统。

第八条(在线培训)局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国家总局网络学院、市干部在线学习城、市干部科技情报研究所组织的各种在线学习,待考核通过后由牵头单位(处室)将培训情况录入培训管理系统。

探索建立市局培训管理系统与各类在线学习平台数据对接机制,在线学习和考核结束后直接在培训管理系统中生成数据。

第九条(检查员培训)各业务处室根据本条线食品药品监管员建设要求,会相关事业单位做好本条线职业化专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培训档案的建立和维护,探索建立培训、检查记录为一体的检查员资格证书制度。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监督检查) 市局组织人事处会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培训档案建立和录入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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