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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17]16号【发布日期】2017.03.27【实施日期】2017.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7年4月1日起,《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沪民救发〔2016〕51号)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统一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4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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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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