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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出国(境)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沪食药监人[2017]99号【发布日期】2017.05.05【实施日期】2017.05.0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中青年人才,保障食品药品监管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及《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国(境)人才培养也称“蓝鸟”人才培养,是指从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参加出国(境)培训,并实施跟踪培养。

第三条 “蓝鸟”人才培养包括事前选拔、事中效果评估和事后跟踪培养。

第四条 “蓝鸟”人才培养出国(境)培训包括短期培训和中长期培训两种。短期培训指1个月-3个月(含3个月),中长期培训是指3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五条 “蓝鸟”人才培养突出“品德优先、服务监管、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要求,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服务发展、分类指导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选拔

第六条 “蓝鸟”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优秀中青年中产生。一般以公开选拔方式进行,特殊情况可根据培养目的和工作急需,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确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一般每2年组织一次“蓝鸟”公开选拔。

第七条 “蓝鸟”人才培养申报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有3年以上食品药品监管相关工作经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本职岗位工作出色,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技术审评、检验检测等方面有较强的实践能力;

4.有较强的英语表达能力,听、说、读、写能力较强,能独立适应国外培训学习和日常生活交流;

5.具有清晰的食品药品监管相关的研究方向或研究课题,且符合本市食品药品监管实际需要。

局系统领军人才、青年管理英才、青年拔尖人才、处级后备干部,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等优先。

第八条 “蓝鸟”公开选拔程序为:

1.申报。局系统符合人选基本条件的中青年可成为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填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出国(境)人才培养申报审批表》(附件1),报所在直属单位领导或机关处室领导批准。

2.资格审核。各直属单位和机关各处室将批准后的申报材料报送局组织人事处,局组织人事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核。

3.专家评审。局组织人事处牵头组织专家组,通过打擂台等形式对申报人及其申报研究方向进行评审。

4.审核认定。局组织人事处汇总专家评分成绩,并报局党委讨论,确定“蓝鸟”初步人选。

5.公示。局组织人事处根据局党委讨论确定的初步人选名单,在局系统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凡公示期间无情况反映或者有情况反映经调查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定为局“蓝鸟”人选。

第三章 培养和使用

第九条 建立局系统“蓝鸟”人才库。根据“蓝鸟”专长和研究方向,分批选派“蓝鸟”参加出国(境)培训。

第十条 “蓝鸟”人才培养出国(境)培训方式包括:

1.以访问学者身份,在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开展独立研究或联合研究;

2.在国(境)外政府部门见习;

3.参与国(境)外食品药品技术机构、法规机构、相关实验室研究;

4.带课题参加由合作基金支持的国外企业培训项目;

5.参加各类政府资助奖学金的学历教育;

6.根据培养目的和要求选择的其他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 “蓝鸟”出国(境)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技术审评、检验检测技术等方面。“蓝鸟”培训结束后提交研究成果:短期培训提交综述型论文;中长期培训提交研究型论文。

第十二条 建立“蓝鸟”出国(境)培训学长制。对拟派遣出国(境)培训的“蓝鸟”指定一名学长,对其在国外的学习、生活、论文撰写等给予指导和帮助。学长一般由局系统参加过出国(境)培训的“蓝鸟”担任。

第十三条 建立“蓝鸟”跟踪培养机制。“蓝鸟”所在单位(部门)通过提供多岗位锻炼、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带教等多种形式对“蓝鸟”进行跟踪培养,创造人才持续发展条件。“蓝鸟”培训结束后的次年11月15日前,由各直属单位和局机关各处室填写《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出国(境)人才培养跟踪评估报告表》(附件2)报局组织人事处。

第十四条 建立“蓝鸟”人才培养档案,包括“蓝鸟”申报、选拔、派送、研究成果和跟踪评估报告表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组织对“蓝鸟”学习成果进行评估,定期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支持鼓励“蓝鸟”培训结束后将学习成果转化立项。各单位应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 加大“蓝鸟”使用力度,对出国(境)培训成果成功转化并应用、工作表现出色的优秀“蓝鸟”,可择优推荐局系统处级后备干部以及各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业务主管、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等岗位,形成中青年干部和专业人才持续发展的良好机制。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完善“蓝鸟”人才培养组织保障机制。成立由局组织人事处、国际合作处、科技信息处、规划财务处和局科技情报所组成的“蓝鸟”人才培养工作小组,各单位和部门职责为:

(一)组织人事处为“蓝鸟”人才培养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蓝鸟”人才培养工作管理制度;开展“蓝鸟”选拔;会同国际合作处为“蓝鸟”配备学长、组织签订培训合同;督促和指导“蓝鸟”跟踪培养工作。

(二)国际合作处负责国(境)外培训点及项目的选择和沟通联系;确定“蓝鸟”研究方向,会同组织人事处选派“蓝鸟”参加国(境)外培训;对“蓝鸟”出国(境)进行管理。

(三)科技信息处负责“蓝鸟”研究成果的评估,并指导成果转化的科研立项等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负责经费预算和保障。

(五)局科技情报所负责“蓝鸟”人才库的建立和维护,人才培养档案收集和管理以及研究成果汇编等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局系统“蓝鸟”人才培养经费保障机制。“蓝鸟”人才培养经费管理应当符合“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要求。“蓝鸟”人才培养经费包括“蓝鸟”培养选拔工作经费、国(境)外培训费及部分生活补贴费。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蓝鸟”参加出国(境)培训应遵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及相关外事纪律。

第二十条 “蓝鸟”出国(境)培训期间应当定期向国际合作处汇报培训情况、研究情况及思想情况等。短期培训每月汇报一次,中长期培训每两月汇报一次。

第二十一条 “蓝鸟”培训期间财务管理依据出国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蓝鸟”培训结束后应在30日内向局国际合作处递交研究成果和对培训点的评价报告,由国际合作处将研究成果分交组织人事处、科技信息处和局科技情报所。

第二十三条 “蓝鸟”在出国(境)培训前与派遣单位签订《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出国(境)人才培养培训合同》(附件3),自觉履行合同中约定责任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单位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本单位中青年专业人才选拔及培养,建立本单位“蓝鸟”人才储备。各直属单位应将相应管理制度报局组织人事处备案,完善本单位中青年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出国(境)人才培养申报审批表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出国(境)人才培养跟踪评估报告表

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出国(境)人才培养培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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