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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7]95号【发布日期】2017.06.20【实施日期】2017.06.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组织领导)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并指导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法规处、行政服务中心和信息中心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局法规处、行政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负责人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督查、考核、评议等工作;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文件;组织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复核;组织编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局法规处:

配合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政策解读相关工作;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宜;配合做好局政务公开的考核、评议。

(三)行政服务中心: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梳理、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编制、发布局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协同配合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属相关单位做好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工作;跟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建议;配合做好政务公开考核、评议。

(四)信息中心: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信息化技术支持;负责“上海水务海洋”网站和局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及其相关管理软件的开发和维护。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目录及配套文件、资料的梳理、分类、定性、审核、上报和信息维护、更新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办理。

第六条(监督部门)

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保密审查)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判定的逐级审核机制。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暂行规定》(沪水务(海洋)密〔2012〕12号)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八条(公开请求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条例》和《规定》,有权依申请获得政府信息。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有法律依据的答复。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保密的规定,政府信息产生部门应正确界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并按不同类别区别处理。

第九条(主动公开范围)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局制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等;

(二)本局制定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三)本局承担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申报范本、办理结果等;

(四)本局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五)本局行政权力运行、监管、规划计划和财政资金信息等;

(六)公共供水水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河道水环境治理、防汛、海洋生态环境、水务海洋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水务海洋业务信息及供排水行业办事信息;

(七)水务海洋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需要解疑释惑,澄清事实,辟谣、消除不良影响的事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政策解读)

牵头部门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第十一条(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条例》和《规定》,向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不予公开)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机关内部工作事务;正在研究、审议中的政策或者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重大决策草案的公开)

研究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其他对社会关注度高的规划、计划、方案等决策事项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听取公众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对涉及重大民生决策的事项,通过民意调查听取公众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水务局、市海洋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时限和途径

第十五条(主动公开的时限)

主动公开类公文一般要在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主动公开的途径)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途径进行公开:

(一)“上海水务海洋”网站:属于本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上海水务海洋”网站公开(网址:www.shanghaiwater.gov.cn);

(二)公共查阅点:江苏路389号水务大厦一楼;

(三)政务公开显示屏:位于江苏路389号水务大厦一楼户外;

(四)新闻发布会和社会宣传: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做好水务海洋新闻发布和社会宣传工作;

(五)政务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

(六)市政府数据资源服务平台;

(七)“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实时向“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报送财政性资金和具有水务、海洋特色的主动公开信息,由“中国上海”门户网站集中发布;

(八)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及其目录,应当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申请和答复

第十七条(申请形式和要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规定》采用网上提交申请、电子邮件、信函、当面提交等形式向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八条(答复)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区分不同情况,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一由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咨询、答复等工作。

第十九条(特殊申请情况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介于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之间时,能够区分处理的,可以提供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二)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及时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可视作不同意提供处理。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时,有权要求行政服务中心及时予以更改。行政服务中心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对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行政服务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应告知书说明理由;答复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改的,还应当说明救济途径。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二十一条(答复期限及期限终止)

行政服务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律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申请信息的主要提供形式)

申请人可以选择电子邮件、邮寄、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电子邮件、纸质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但应向申请人说明。

第二十三条(对特殊人的帮助方法)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等申请人,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监督和救济

第二十四条(目标考核)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定期通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按照《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第二十六条(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或市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时,由局法规处统一受理,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有违反《条例》或《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诉讼时,由局法规处统一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经费问题)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政务公开工作费用列入局年度预算。局属相关部门也应安排必要的经费,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沪水务(海洋)〔2011〕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实施细则解释权)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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