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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已撤销)【发文字号】发改经贸规[2017]1987号【发布日期】2017.11.17【实施日期】2017.11.1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是指国家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方式为投资补助。

专项资金安排应有利于推动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销衔接,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重点支持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适当支持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公益类集团及所属企业、部分增储规模大的销区和产销平衡区、正在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部分有仓容缺口的主产区以及新疆和藏区等西部地区建设部分仓储设施,适当支持成品粮储备库、应急配送中心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共同组织实施。中央企业项目投资计划单独申报,地方项目投资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粮食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联合申报。

第四条 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确定后,对中央企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直接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对地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根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中年度项目储备等情况,以切块方式下达分省(区、市)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安排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分解计划。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项目条件

第五条 项目应符合《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粮食物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优先支持位于《规划》中“两横、六纵”八条粮食物流重点线路、重要节点以及重要进出口粮食物流节点上的项目。

(一)铁路散粮运输系统工程。在沿京哈线路、京沪线路、京广线路上,以大型粮食企业为主体,在发运点和接卸点改造或新建铁路散粮专用车发运和接卸设施,同时兼顾散粮集装箱接发,形成相对固定的铁路散粮专用车运输班列线路。在沿陇海线路、京昆线路上,选择主要功能为集中省外来粮并向省内各地区中转的节点,改造或新建散粮集装箱接卸设施,实现公铁无缝联运,形成铁路散粮集装箱运输线路。

项目条件。位于中转量集中的节点,发运或接卸点有条件建设铁路散粮专用车或集装箱接发设施,铁路专用线宜满足整列到发要求,实现粮食年运量30万吨或4000标准箱以上。优先支持位于粮食铁路枢纽节点或依托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建设的项目。

(二)港口散粮运输提升工程。在长江沿线、运河沿线、“引江济淮”工程沿线、珠江水系沿线等码头,改造或新建一批内河码头散粮接发点,提升内河码头高效接发能力和公水或铁水无缝衔接能力。在重点沿海港口完善提升集疏运设施,北方港口着力提升公铁集港效率,南方港口着力提升公水分拨能力。

项目条件。(1)长江沿线(中下游)港口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5万吨,实现粮食年中转量100万吨以上。(2)沿海港口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10万吨以上,实现粮食年中转量200万吨以上。(3)长江上游及其他内河沿线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2.5万吨,实现粮食年中转量20万吨以上。

(三)粮食物流(产业)园区项目。在粮油加工集聚区和优势区,主要依托铁路枢纽节点、港口及多式联运场站,建成一批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集仓储、物流、加工、贸易、质检、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形成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加工中心和信息中心。

项目条件:占地面积宜300亩以上,有效仓容10万吨以上,其中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5万吨,实现年中转量30万吨以上,年加工量30万吨以上,宜提供第三方质检和相关物流信息服务。

(四)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主产区重点完善粮食收储网点、提高设施水平,产销平衡区重点提升收储网点收购、储备、保供综合能力,主销区重点加强储备库建设、提升应急保供能力。支持部分大中城市建设成品粮储备库。

项目条件: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5万吨,收纳仓东北地区不低于1.5万吨,其他地区不低于1万吨。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单个项目建仓规模不低于3000吨。

(五)应急配送中心项目。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粮食购销企业等为依托,改造建设一批区域性骨干粮油应急配送中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项目条件:依托成品粮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量30万吨以上,通过新建或改建(加装隔热、防潮、调温等设施)方式,新形成成品粮油应急低温储备库不低于3000吨;依托骨干应急加工企业和粮食购销企业的,新形成仓容不低于2000吨。

(六)建立全国或区域性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升粮食物流信息监管和共享水平。鼓励大型粮食企业建设粮食物流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消费者与政府部门提供第三方服务。

上述六类项目,对新疆、西藏等特殊地区可适当降低项目条件。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下建设内容。(1)粮食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散粮中转及配套接发设施、设备;(2)散粮运输专用工具(铁路散粮专用车皮、散粮汽车),成品粮装卸工具(叉车、托盘等);(3)粮食收储库、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成品粮油应急低温储备库;(4)粮食物流信息平台。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和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分别组织对中央企业项目、地方项目的投资概算进行审核,按照第六条扶持的建设内容核定出相关设施投资(不包括办公生活设施、加工设施、交易场所以及土地费用、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并根据核定后的相关设施投资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八条 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公益类集团及所属企业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核定后相关设施投资的5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30%。西藏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给予全额补助。西藏自治区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四省藏区和革命老区等地区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50%。

第九条 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对承担国家粮食调控任务的中央企业建设的大型散粮专用码头及中转库、粮食物流(产业)园区等项目,补助金额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1.2亿元。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结合本办法,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未列入滚动计划的项目,本专项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本专项不予支持:

(一)未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建设资金未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中符合第六条本专项资金扶持的建设内容已开工建设且申报时实际完成投资比例超过70%的;

(三)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

(四)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中提出拟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求;中央企业需附每个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范本见附件1),地方项目可参照中央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内容编写单行材料(包括附件1要求的6项附件)。考虑到西藏、新疆的实际情况,两地上报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可合并编写单行材料;两地申报的其他类型项目,应按具体项目编写单行材料。中央企业要组织分支机构,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要组织市县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对每个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研,对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单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过程中暂不需要提交环保、土地、铁路专用线、粮食码头等相关建设条件落实证明材料。对中央企业项目,待国家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后,中央企业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报送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文件中需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仍存在建设条件未落实的,国家不予下达投资计划。对地方项目,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在下达投资分解计划时,应确保拟安排的项目取得依法依规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中拟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相关项目进行审核。

(一)中央企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组织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本专项要求的项目按第六条扶持的建设内容核算出相关设施投资,根据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核算出的相关设施投资等情况,研究提出拟扶持的项目清单,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补助标准,直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地方企业项目。(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组织对项目单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不符合本专项要求的项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予以退回;对符合本专项要求的项目,按第六条扶持的建设内容核算出相关设施投资,并以此为基础,综合考虑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上一年度本专项执行情况等因素,经统筹平衡后确定相关省(区、市)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算方法见附件2),并将此额度通知相关省(区、市)。对因项目储备不足等原因,导致按附件2测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低于500万元的省(区、市),当年不予安排资金。(2)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重大建设项目库内通过审核的项目中择优安排条件成熟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章要求核算出拟安排项目相关设施投资。

(三)根据中央企业和相关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经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其中,中央企业项目直接下达,地方项目以切块方式下达。中央企业收到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相关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收到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投资计划下达表并下达投资分解计划(在分解计划“备注”一栏明确核算出的每个项目相关设施投资),补助标准应统一。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应及时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在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中,以及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在下达投资分解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并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报备。其中,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是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财务或人事管理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直接管理单位的,则为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是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之外的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单位应开设资金专户或专账,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中央企业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中央补助投资和其他资金按期拨付。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补助投资。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要切实履行信息填报管理督促指导责任,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加强数据审核,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按月调度,每月10日前填报已支持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对项目建设信息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预警。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因某些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继而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中央企业项目应及时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进行调整;地方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负责调整,如调整到其他专项,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调出投资计划项目原则上日后不再安排投资计划。对于涉及投资计划调整的项目,要及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调整更正。

第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并按程序及时将验收结果报中央企业或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备案。上报内容包括:实际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竣工决算、建设进度总结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组织对本专项执行情况进行稽察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要强化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对于当年投资计划项目,应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于稽察检查等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其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审计、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项目虚假申报、用已完工项目申报、虚报投资规模、挪用中央资金、投资计划执行和建设进度慢等问题较多的,区分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现场督办、暂停或核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扣分、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等措施予以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原《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6〕1670号)、《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2015〕15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央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范本)

2. 各省(区、市)资金计算方法

附件1中央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范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股东构成、资产状况、主要经营业务、获得荣誉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现有设施及运营情况

1、现有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如粮食仓库、铁路专用线、码头泊位情况、接发设施设备等(附实景照片)。

2、近三年运营情况:粮食库存量,粮食物流量、流向、运输方式及上、下游合作企业名单(附相关证明)。

3、当地粮食物流量及同类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情况,本项目粮食物流量预测及所占市场份额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以及申请国家投资补助的理由和依据。

(四)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需要有量化的指标,如: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折合**亩),建筑面积**平方米,建设平房仓**平方米(折合**万吨)、立筒仓或浅圆仓**吨、铁路专用线**米、散粮码头**万吨级,购置散粮运输车**辆等。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万元,其他费用**万元,预备费用**万元。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万元,银行贷款**万元,**其他方式**万元。

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已于**年**月**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发改委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为**。

四、项目进展情况

分子项工程进展、投资完成情况及工程实景照片等。

附件: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等法人证明材料。

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3. 对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应急配送中心项目需附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委托证明材料。

4.规范的总平面图,详细标明现有设施、拟建设施(规模及指标),须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5.分子项的详细投资概算表,包括工程费用、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用。

6.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及其相关附件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以及申报项目未使用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声明。

附件2

各省(区、市)资金计算方法

一、当年实际可用的地方资金总盘子A

A=年度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已安排给中央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二、计算分配系数B

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有关政策文件对资金安排的要求,确定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占地方专项资金的总分配比例,记为分配系数B,其他产销平衡区分配比例为1-B。

三、测算各省(区、市)基础分配系数C

主产区和主销区:C=该省(区、市)备选项目相关设施投资×100/∑主产区和主销区各省(区、市)备选项目相关设施投资额。

产销平衡区:C=该省(区、市)备选项目相关设施投资×100/∑产销平衡区各省(区、市)备选项目相关设施投资额。

四、计算各省(区、市)加分项D

D=∑各加分项。

省级政府部门出台专门政策文件推进工作加10分;省级政府部门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的加10分,金额超过中央补助投资的加20分;项目实施情况好、具有示范效应的,如有关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在国家级会议上受表彰推广等,每次加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各省(区、市)D分值最低为0分,最高为50分。

五、计算各省(区、市)减分项E

E=∑各减分项。

审计、稽察、检查等发现问题的项目每个扣减10分;报送虚假信息的项目每个扣减10分;未按期开工的项目每个扣减5分;往年年度项目调整的,每个项目扣5分;下达投资计划前,变更项目需求和申请资金额度的,每次扣10分。各省(区、市)E分值最低为﹣50分,最高为0分。

六、确定各省(区、市)资金调整系数

F=C×{l+(D+E)/100}。

七、分别确定主产区和主销区、产销平衡区各省(区、市)切块系数

G=F/∑F。

八、确定各省(区、市)切块资金额度H

主产区和主销区:H=A×B×G。

产销平衡区:H=A×(1-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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