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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办海[2017]170号【发布日期】2017.11.20【实施日期】2018.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指导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人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指南中的事故隐患是指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客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客运码头(含客运站,下同)经营人。

第四条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二)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三)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

(四)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

(五)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六)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擅自改建;

(二)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

(三)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时修复;

(四)客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现故障;

(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重缺陷。

第六条 “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配备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二)参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第七条 “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配备的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二)未按规定设置旅客、车辆上下船设施,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备,或者设置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第八条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

(二) 客船未遵守恶劣天气限制、夜航规定航行;

(三)客船载运旅客人数超出乘客定额人数的、或未按规定载运或载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按规定执行“车客分离”要求;

(四)客运码头未按规定履行安检查危职责,违规放行人员和车辆;

(五)未按规定执行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六)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

第九条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

(二)未切实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没有得到有效运行;

(三)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任职要求或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四)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且逾期不改正。

第十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人员应急疏散通道严重堵塞;

(二)客船压载严重不当;

(三)客船积载、系固及绑扎严重不当;

(四)客船登离装置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未及时纠正;

(五)客运码头未按相关标准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六)客运码头及其停车场与污染源、危险区域的距离不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不能依据本指南直接判断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可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论证、综合判定。

第十二条 本指南所指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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