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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资源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17]162号【发布日期】2017.12.12【实施日期】2017.12.1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国土资源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地各单位)。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地各单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权益维护好,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部党组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地各单位要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

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要以上率下,带头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层层推进责任落实;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好工作落实;其他负责同志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部办公厅在部党组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坚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依照法定程序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六条 部机关各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涉及政策性、普遍性的信访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做好相关制度的立改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国土资源矛盾纠纷;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访突出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督导检查,配合做好上级部门和部本级组织的信访联合督查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承办属于部本级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依法分类处理的要求,做好办理答复等工作。

第七条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做好涉及本单位职能的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部机关服务局负责维护部机关门前及来访接待场所信访秩序,加强与公安机关协调沟通,及时妥善处理信访突发情况。

第九条 部办公厅对部本级收到的信访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反映部本级的信访事项,依据职责分工转相关司局、事业单位办理。

(二)反映省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涉及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作为督察线索。

(三)反映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或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同时,部相关职能司局依托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系统,按照职责分工对信访事项进行跟踪,指导督促地方及时化解。

(四)反映不属于国土资源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国土资源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对上级转办的信访事项,要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建立国土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本地区涉及国土资源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下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第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十二条 各地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遵守群众纪律,保持清正廉洁,遵守保密纪律,热情周到服务。严格坚持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依法逐级走访等制度,认真落实首接首办责任,规范信访基础业务,化解信访积案,做好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进行督查;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信访责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并在系统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四条 坚持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各地各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部办公厅负责将部机关各司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机关及部其他直属单位的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进行年度考核。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机构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各地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权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地各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 对发生较大规模集体进京访,信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的省(区、市),部约谈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必要时向所在省(区、市)政府提出实行重点管理、挂牌督办的建议。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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