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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发文字号】林策发[2017]152号【发布日期】2017.12.28【实施日期】2017.12.2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林业局实施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规范随机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是指对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随机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的全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实现抽查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实施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均应当接受随机抽查,进行随机抽查的检查人员应当全部经随机方式选派。

第五条 随机抽查工作的依据、程序、内容、法律责任、抽查结果应当向全社会公开。

第六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尽可能减轻被许可人负担,方便被许可人接受随机抽查。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随机抽查的实施主体为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机关党委(纪委)和法制工作机构分别负责对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纪检监督和法制监督。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检查工作的单位可以请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协助,还可以聘请有关领域专家参与检查工作。

第三章 抽查内容和名录库

第十条 抽查内容为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具体内容由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情况和监管重点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由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协助主体组成。

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实际情况,建立具体的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报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分类建立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名录库。名录库包括取得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的全部被许可人,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随机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定检查单位。具体从事检查工作的人员由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商已选定的检查单位确定。

已建立具体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报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选定的检查对象,自行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原则上不得由同一检查人员实施内容相同的检查。上一年度被检查的企业,如果上年度检查结果合格,在下一年度再次被抽中后,如无特殊情况可以免于检查。

第十六条 双随机抽取结果在实地检查工作开始前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检查单位应当制作《随机抽查通知书》,并于实地检查开始3天前告知检查对象。《随机抽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

第五章 抽查计划和频次

第十八条 每年5月底前,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根据上一年度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会同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制定本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下一年度第1季度底前对上一年度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九条 列入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随机抽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检查对象的3%,不高于10%。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特别规定,以及因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等已开展或者部署的检查工作,可以不受随机抽查计划和频次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探索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记录列入黑名单的检查对象,可进行定向抽查。定向抽查的检查人员仍应当随机抽取。

第六章 抽查工作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抽查单位应当就抽查内容制定检查单,按照检查单的内容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单内容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具体检查事项、所需准备的材料和设备、检查程序、检查结果处理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填写检查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字。检查单需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现场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

第二十四条 检查单位根据抽查的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机关支付。

第七章 抽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包括抽查过程、抽查结果等内容的抽查工作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分管局领导审阅,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告知抽查对象。

抽查结果依法予以公开,并在有关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 检查对象对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检查人员要告知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做好记录和留取相关证据,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处理。检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予配合:

(一)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

(二)拒绝检查人员对特定物品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的;

(三)拒绝检查人员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将其纳入国家规定的实施“联合惩戒机制”范围。

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相关文件、检查单、抽查工作报告和影音资料等。国家林业局法制工作机构和机关党委(纪委)可以依据抽查档案进行法制和纪律监督。

第八章 权利救济

第二十九条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复查。国家林业局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林业局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 复查工作由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和机关党委(纪委)组织,根据需要可以重新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进行复查工作,但已参加初次检查工作的人员在复查时应当回避。

复查主要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现场检查和听取被抽查人的意见。复查应当以初次检查时对客观事实的认定为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森林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类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可以由其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于2018年4月底前另行制定具体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并根据细则组织随机抽查检查工作。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原则上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在当年12月30日前将随机抽查检查工作报告提交国家林业局机关党委(纪委)和法制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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