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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发文字号】林基发[2016]48号【发布日期】2016.04.15【实施日期】2016.05.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以及《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林基发〔2013〕75号)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林业局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局内审机构”,具体设在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依法依规对局党组管理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本单位完善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含兼职的上级领导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由局人事司向局内审机构下达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单;局三级预算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其主管的二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管和督导。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建设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八条 审计评价以充分的审计证据为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九条 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 审计评价重点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关注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重要建设项目、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中央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四)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五)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六)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七)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八)其他依据。

第十二条 局内审机构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应当将管理制度提请局政策法规司组织审查。局内审机构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对同一类别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局内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其他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过程中,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局内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局内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与被审计单位口头交换意见后,向局内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审计组的征求意见稿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局内审机构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局主管领导、局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局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按规定程序一并报送局内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局内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局内审机构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局内审机构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概况,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等,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报告)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三)审计结论,包括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局内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局人事司,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分工履行相关职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局内审机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三)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台账,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局领导,提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局纪检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依纪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法依纪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局人事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领导班子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局内审机构;

(二)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

第二十九条 联席会议领导局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条 联席会议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三十一条 局内审机构应当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以往审计成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设立内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局内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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