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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日期】2016.07.20【实施日期】2016.07.2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国家体育总局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总局本级公益金”)转移支付支持地方建设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工作,提高项目建设实效,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本级公益金支持建设的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的申报、审核、实施与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全民健身中心是指隶属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由总局本级公益金支持新建的,不设固定看台、具备多种健身场地设施、专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综合健身馆。

第四条 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坚持“科学规划、经济实用、服务群众、保障基本”的原则,对中西部地区和东部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予以政策支持。

第二章 资助资金

第五条 每个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预算不超过8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总局本级公益金全额支持。

第六条 支持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建设的总局本级公益金纳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体系,主要用于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体育器材和设备购置等。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七条 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的建筑面积宜为2000至4000平方米,室内健身场地面积总和不少于1500平方米。

第八条 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应至少具备大空间球类项目用房、乒乓球用房、体能训练用房和体质检测用房。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选配其他健身功能用房(具体建设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体育总局会同财政部下发年度总局本级公益金支持地方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申报通知后,由省(区、市)体育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申报通知和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以正式文件上报体育总局和财政部。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填写《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申报书》(具体格式见附件2),按要求提供有关建设手续影印或复印件。有关申报材料应通过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系统”上报。

第十一条 省(区、市)体育局应保证通过“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系统”上报的材料与正式上报文件有关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省(区、市)体育局应建立县级全民健身中心三年滚动储备项目库,上报体育总局的项目原则上应从储备项目库中选取。储备项目库应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建设内容、预算投入、项目建设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对各省(区、市)体育局上报的项目,由群众体育司(以下简称“群体司”)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项目建议名单,经体育经济司审核汇总后上报体育总局审定。

第十四条 进入审核程序的项目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不得通过初审:

(一)“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系统”中县级全民健身中心申报材料与省(区、市)正式上报文件有关内容不一致;

(二)项目建设预算不符合要求;

(三)缺少土地证明、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建筑效果图和投资概算表等必须提供的材料;

(四)图纸标出健身场地周边设有固定看台的;

(五)图纸未标出必备的4种功能用房;

(六)图纸显示健身场地面积总和小于15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对符合初审要求的项目,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排列:

(一)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项目;

(二)享受中央特殊政策支持地区的项目;

(三)省(区、市)体育局所报正式文件中的项目排序。

第十六条 群体司结合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年度预算、项目初审结果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各省(区、市)年度实际项目分配数量。

第十七条 群体司根据通过初审的项目排序、各省(区、市)年度实际项目分配数量,提出项目建议名单。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体育总局在总局本级公益金下达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告本年度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名单。

第十九条 群体司、有关省(区、市)体育局、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实施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书,对有关工作和四方在项目实施中的责任进行明确(各方职责详见附件3)。

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产生。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在项目批准后第二年年底之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应按照《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项目申报单位应参照《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申报书》格式制作项目建设电子档案,由省(区、市)体育局上报群体司和项目实施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三条 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体育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总局本级公益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应严格按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进行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支出、对外投资和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第二十五条 省(区、市)体育局应切实承担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配合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受援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按项目申报承诺和本办法要求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后在坚持公益性的前提下按有关国家规定和标准对外开放。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按服务委托协议要求,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管。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建设完工的项目,体育总局通过官方网站予以通报,取消项目所属县本周期内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参评资格,并核减项目所在省(区、市)次年度总局本级公益金资助项目数量。

第二十九条 对在项目申报、审核、实施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雪炭工程”实施办法》(体群字[2003]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县级全民健身中心建设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中西部地区(含新疆兵团,以及参照执行中、西部政策的东部地区)的县级行政区,优先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

要求为新建室内健身设施。

二、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宜为2000~4000㎡,且用于体育健身的室内场地面积总和不得少于1500㎡。

三、建设要求

(一)看台要求

健身场地周边不得设置固定看台。

(二)房间要求

1、健身用房

(1)大空间健身用房

大空间健身用房是指馆内健身场地净空高度不小于7m、健身场地面积不小于800㎡的活动场所。

(2)小空间健身用房

小空间健身用房是指馆内健身场地净空高度不小于3.5m、健身场地面积不小于40㎡的活动场所。

2、服务用房

服务用房是指馆内用于保障活动组织和服务提供所必需的功能性用房,如基层体育组织办公室、卫生间、更衣室等。

(三)设施要求

室内健身设施必须符合“4+X”。其中,“4”是指必备的4种室内功能用房,“X”是指根据当地需求选配的室内功能用房。

1、必备的室内功能用房

(1) 1个大空间球类健身用房

可用于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等体育项目,用房的场地面积应不小于1个标准篮球场。

(2) 1个乒乓球健身用房

用房的场地面积应至少可容纳2个乒乓球场地。

(3) 1个体能训练健身用房

用房的场地面积总和应不小于400㎡。

(4) 1个体质测试功能用房

用房的场地面积应不小于50㎡。

2、可选的室内健身用房

(1)大空间健身用房可选的健身场地

球类场地:篮球、室内5人制足球、羽毛球、排球、网球;

冰雪类场地:室内滑冰;

水上类场地:游泳;

其他类场地:轮滑、攀岩。

(2)小空间健身用房可选的健身场地

球类场地:乒乓球、台球、门球、地掷球、沙狐球;

操房类场地:跆拳道、空手道、武术、剑道、击剑、射箭、健身(动态、静态)操;

益智类场地:棋牌类、益智类桌游、电子竞技、模拟运动;

体能类场地:体能器械训练、健身(动感)单车。

(四)场地尺寸

场地

(m)

(m)

两侧缓冲区

(m)

两端缓冲区

(m)

总长度

(m)

总宽度

(m)

总面积

(m2

篮球

28

15

2

3

34

19

646

排球

18

9

3

3

24

15

360

羽毛球

13.4

6.1

2

2

17.4

10.1

175.74

乒乓球

2.74

1.525

1.6

2.15

7.04

4.725

33.264

5人制足球

25~42

15~25

1.5

1.5

28~45

18~28

504~1260

网球

23.774

10.973

3.66

6.4

36.574

18.293

670

台球

-

-

-

-

-

-

50~200

棋牌类

-

-

-

-

-

-

20~50

体能训练

-

-

-

-

-

-

400~600

操房

-

-

-

-

-

-

200~400

动感单车

-

-

-

-

-

-

50~100

体质测试室

 

 

 

 

 

 

≥30

(五)面层要求

健身场地应根据健身项目选择运动用木地板、合成材料面层或专用地垫等。

(六)照明要求

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七)检测要求

1、运动木地板应按照《天然材料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 第2部分:综合体育馆木地板场地》(GB/T 19995.2)的标准进行检测。

2、合成材料应按照《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 第6部分:田径场地》(GB/T 22517.6-2011)的标准进行检测。

3、场地照明应按照《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2007)的标准进行检测。

(八)其它要求

县级全民健身中心的设计、施工、验收均应按照建设工程现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附件2 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申报书

20 年度新建“县级全民健身中心”中央援建项目申报书

省(区、市)

市(州、盟)

县(旗)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申报意见

申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报意见

 签字:

 公章:

申报项目所在地地区(市、州、盟)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

 公章:

申报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审核意见

 签字:

 公章:

申报材料

单位全称

 

单位负责人

 

职务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扶持

性质

□ 中央苏区 □ 革命老区 □民族地区 □ 边疆地区

□ 贫困地区 □ 其它:

 

拟建项目产权单位:

拟建规模:

拟建建筑面积㎡,其中室内健身场地面积㎡

拟建投资费用万元

拟建位置:

□ 县城中心 □ 县城边 □ 新城区□住宅区 

□ 校园内□ 学校附近 

拟建健身用房:

大空间: □ 篮球场地 □ 排球场地 □ 羽毛球场地 

 □ 网球场地 □ 轮滑场地 □5人制足球场地 

 □ 游泳场地 □ 滑冰场地 □ 攀岩场地

 □ 其它:

小空间: □ 乒乓球场地 □ 体质测试室 □ 力量体能器械场地

 □ 健身操场地 □ 棋牌类场地 □ 动感单车场地

 □ 搏击类场地 □ 台球场地□ 门球场地

 □ 击剑场地□ 射箭场地□ 电子竞技场地

□ 剑道场地

□ 其它:

绩效预估

1、服务人口:满足 人健身; 2、服务半径:服务 公里内健身人群;

3、活动次数:每年举办 次活动; 4、开放时间:开放 小时/每周;

5、收支情况:亏损 □平衡 □盈余 □

序号

申报资料内容

是否具备

1

项目建议书

有 □ 无 □

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有 □ 无 □

3

* 土地证明

有 □ 无 □

4

可研报告

有 □ 无 □

5

* 立项批复文件

有 □ 无 □

6

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 □ 无 □

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有 □ 无 □

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 □ 无 □

9

* 总平面图

有 □ 无 □

10

* 建筑施工平面图

有 □ 无 □

11

* 建筑施工立面图

有 □ 无 □

12

* 建筑施工剖面图

有 □ 无 □

13

* 建筑效果图

有 □ 无 □

14

* 投资概算表

有 □ 无 □

15

施工图审查表

有 □ 无 □

1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有 □ 无 □

17

中标通知书

有 □ 无 □

18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有 □ 无 □

19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

有 □ 无 □

2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有 □ 无 □

备注: 1、“*”属于必须提供的材料; 2、有关手续均需递交电子版文件。3、递交手续应按照序号顺序排列。

附件3 “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书

为切实做好20年度“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中央转移支付“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建设按时保质完成,现由体育总局群体司、省(区、市)体育局、受援县人民政府、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四方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及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县级全民健身中心

二、项目性质:新建

三、资金来源: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

四、完成时间: 20年12月31日前建成

五、职责划分:

(一)体育总局群体司

1、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

2、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进行跟踪监管。

3、督促省(区、市)体育局以及受援县人民政府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对未按《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二)省(区、市)体育局

1、认真落实体育总局关于项目实施的有关文件精神,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和督促。

2、定期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和指导,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3、支持配合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检查。

(三)受援县(市、区)人民政府

1、认真落实体育总局和省(区、市)体育局关于项目实施工作有关要求,接受省(区、市)体育局指导,成立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机构。

2、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承诺和《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办法》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或挪作他用。

3、按照国家和地方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责任人制,严格执行招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财务审计等制度。

4、做好县级全民健身中心健身场地、灯光照明等有关设施的安全检测工作。

5、项目建成后参照《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申报书》格式制作项目建设电子档案,上报省(区、市)体育局、体育总局群体司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

6、项目建成后,应按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立标志牌,并做好相关工作。

(四)第三方服务机构

1、按照委托协议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2、为项目建设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指导。

3、实地督查在建项目不少于2次,形成年度书面报告报体育总局群体司。

4、发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工程进度滞后等问题时,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体育局和体育总局群体司汇报,并督促受援县解决问题。

六、本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书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

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省(区、市)体育局

(盖章) (盖章)

受援县人民政府第三方服务机构

(盖章)(盖章)

签订日期:二零一 年 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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