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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发文字号】财农[2015]229号【发布日期】2015.12.17【实施日期】2015.12.2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全面实现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国函〔2014〕16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比例分配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缴纳的三峡后续工作资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规划总额控制,用于《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和《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国函〔2014〕161号)确定的建设任务。重点支持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和库周生态安全保护带、城镇功能完善和城镇安全防护带、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安全防护带,集中开展城镇移民小区帮扶以及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项目(以下简称“三带一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峡办)负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分配。

(一)“三带一区”重点项目、跨地区跨流域、外部性强以及国务院三峡办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项目库管理。

(二)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归类打捆,按优化完善后的二级规划类别,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规划确定的有关省(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及相关类别资金规模等因素,切块分配,由有关省统筹安排使用。

(三)专项资金中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不含中央本级)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安排,并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办分年度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财政部门,由其会同相关政府部门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第六条 中央本级项目,由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项目资金列入相关中央部门预算。

第七条 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地方项目和中央本级项目,有关省相关部门和中央部门应设定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报国务院三峡办审核审批后组织实施。国务院三峡办应当进一步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规范项目申报与评审流程,发挥专业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及时公开公示项目审批结果,完善监督制衡机制。

第八条 国务院三峡办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向国务院三峡办等中央部门和有关省下达资金。

第九条 国务院三峡办及中央有关部门应当加快中央本级项目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关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解下达,项目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国务院三峡办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牵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挂钩机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三峡办负责解释。有关省财政部门、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400号)和《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财企〔2012〕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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