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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考核评价办法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办科技[2015]185号【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1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交通运输领域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促进标委会秘书处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工作坚持科学量化、客观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考评工作。

第四条 考评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2月份组织开展上一年度的考评工作。

第五条 考评工作由委员考评、部业务管理部门考评和地方业务管理部门考评三方面组成。

委员考评由本标委会的全体委员参加,部和地方业务管理部门考评由部及地方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参加。

第六条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秘书处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复审、宣贯实施、咨询服务的情况,以及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情况等方面。

第七条 考评工作依托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系统进行,相关材料提交及考评打分均在系统中完成。

第八条 秘书处按照要求,提交标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表》。

第九条 考评人员参照标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报表,按考核评价表(见附件)对秘书处进行考评。

第十条 主管部门汇总考评结果,确认并在部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考评按百分制进行。考评分为委员考评、部业务管理部门考评和地方业务管理部门考评分数分别求和平均后,再加权求和得出(见下式)。委员考评、部业务管理部门考评和地方业务管理部门考评的权重分别为0.4、0.3、0.3。

公式(略)

第十二条 考评得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90分及以上中按得分排序评选优秀,优秀秘书处数不超过参评总数的20%。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秘书处,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对该标委会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科研等工作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任期内有两次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标委会秘书处,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必要时对标委会予以重新组建或撤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8日起施行。

附件: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考核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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