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文字号】中绿认[2013]104号【发布日期】2013.09.11【实施日期】2014.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和规范绿色食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的管理,促进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准注册的绿色食品检查员。

第三条 中心建立检查员履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职责的个人工作档案,据此考评检查员工作绩效和表彰先进,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检查员资格、级别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检查员工作档案的信息主要来自申报材料和中心组织实施的复核检查。

检查员工作档案信息运行以“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简称“金农系统”)为技术支撑,有关申报材料信息必须通过 “金农系统”上传中心。

第五条 绩效考核遵循工作数量与工作质量相统一,更加注重工作质量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绩效考核包括以下四项指标:

(一)申报材料完备率:考核申报材料不需补报的一次完备性;

(二)终审合格数量:考核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工作的有效量;

(三)终审合格率:考核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工作的有效性;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考核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工作真实程度。

第七条 绩效考核分指标评分,按年度考核,逐年累计。

第三章 评分方法

第八条 申报材料完备率评分以企业数为单位,总分值40分。

申报材料完备率得分=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数量÷材料审核(或者现场检查)企业的数量×权重×40。其中:审核企业1-5个权重为0.20,6-10个权重为0.40,11-15个权重为0.60,16-20个权重为0.80,21个以上权重为1.00。

参与同一企业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的不重复计算企业数。

第九条 终审合格数量评分以企业数及产品数为单位,分值不设上限。

每个企业的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各记2分,同一企业申报产品数超过2个,加乘权数。

同一企业申报产品数未超过2个的终审合格数量得分=(材料审核企业数+现场检查企业数)×2;

同一企业申报产品数超过2个的终审合格数量得分=(材料审核企业数+现场检查企业数)×2×[1+0.1×(X-2)],X为产品数。

第十条 终审合格率评分以产品数为单位,总分值30分。

终审合格率得分=终审通过产品数量÷材料审核(或现场检查)产品总数×30。参与同一企业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的产品数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真实性评分以审核项目为单位,总分值30分,实行加减分制。

(一)全年申报材料未出现虚假项目的,得30分。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当年绩效考评为零分:

1.提供虚假的现场检查证明(如:提供PS照片,或用往年或者其它企业现场检查照片代替本企业当期现场检查照片等);

2.提供虚假的现场检查记录;

3.纵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

4.其它同类情况。

(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扣减15分(总分值30分,扣完为止):

1.材料中出现虚假绿色食品证书;

2.检查员互相代签相关文件;

3.其它同类情况。

(四)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扣减10分(总分值30分,扣完为止):

1.材料中出现虚假资质性文件(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QS证书、防疫合格证、土地使用证等);

2.材料中出现虚假合同(如:虚构合同相关产品、产品量、日期、单位名称、责任人等情况);

3.材料中出现其它虚假材料;

4.其它同类情况。

申报材料不真实及其责任人以及应扣分值的认定,由中心审核处处长牵头组成三人以上小组负责。

第十二条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各项得分合计,为检查员年度绩效考评总分值。

第十三条 当年12月10日以后的绩效考评分值计入下一年度。

第十四条 续展工作绩效考评适用本办法。已下放省绿办的续展综合审核工作的绩效考核,中心抽查的部分,其申报材料完备率、终审合格率、申报材料真实性按抽查结果评分;中心未抽查的部分,其申报材料完备率、终审合格率、申报材料真实性按满分评分;所有完成备案的,其数量评分参照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 通报和表彰

第十五条 中心每年向省绿办通报检查员本年度及年度累计绩效考评分值。

第十六条 中心每年依据绩效考评结果对检查员进行评定,并对优秀检查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