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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质监综字[2013]7号【发布日期】2013.04.22【实施日期】2013.04.2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1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是指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申请,由原发证机构对其与所持有证书等级标准的符合程度、业绩及信用情况以及是否持续具有相应试验检测等级能力的核查。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结构类甲级试验检测机构的换证复核工作以及属于部质监局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增项的复核工作。

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及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试验检测机构的换证复核工作。

第四条 申请换证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将机构、人员等信息录入部质监局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

第五条 申请换证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在试验检测管理系统中完成提交申请,并将换证复核资料送达省级质监机构。属于部质监局复核范围的,省级质监机构应出具核查意见并确保提前3个月转送部质监局。

第六条 有增项的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提交换证复核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增项复核申请。属于部质监局核查的增项部分由省级质监机构初审合格后报部质监局,部质监局从部专家库中抽专家参加现场核查。

增项换证复核应重点考查试验检测机构在相应参数方面的技术水平、人员、设备、环境等与相关要求的符合性。

第七条 申请换证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试验检测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相应等级标准要求(换证复核以最新公布的等级标准为准,配备的设备应与所申请的参数相对应);

(二)上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信用等级为C级次数不超过1次;

(三)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所开展的试验检测参数应覆盖批准的所有试验检测项目且不少于批准参数的70%;

(四)甲级及专项类试验检测机构每年应有不少于一项高速公路或大型水运工程现场检测项目或设立工地试验室业绩,其他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每年应有不少于一项公路水运工程现场检测项目或设立工地试验室业绩。

第八条 申请换证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复核申请书》(格式见附件I);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通过计量认证的,同时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三)试验检测机构用房平面布置图及用房证明。

第九条 换证复核书面审查通过后,质监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属于部质监局换证复核范围的,核查专家从部质监局专家库中抽取。属于省级质监机构换证复核范围的,核查专家从省级质监机构专家库中抽取;在乙级机构换证复核中,至少应从部专家库中抽取1名专家参加现场核查。质监机构可派员对现场核查过程监督。

第十条 现场核查的重点是:

(一)试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与等级标准及有关要求的实际符合程度;

(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

(三)试验检测机构业绩情况,核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四)对以下试验检测项目(参数)或人员通过抽查的方式进行能力确认:

1.标准规范有实质性变化且涉及结构安全及耐久性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

2.因标准变化在换证复核中应增加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

3.有效期内未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

4.有效期内变更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及其他主要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依据现场核查情况,专家组完成《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现场核查报告》(格式见附件Ⅱ)。

试验检测机构现场核查得分≥85分的,换证复核结果为合格,需整改的方面,应报送书面整改资料;现场核查得分<85分的,换证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根据专家组现场核查报告及试验检测等级标准确定换证复核结果(格式见附件Ⅲ)。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按有关规定记入试验检测机构当年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试验检测机构存在伪造检测报告、试验检测数据造假、人员冒名顶替、借(租)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换证复核资格、注销《等级证书》,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核查组现场核查发现试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质监机构同意后,中止核查,并书面记录有关情况备查。

(一)现场不具备核查条件;

(二)质量体系控制失效;

(三)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或《等级标准》严重不符;

(四)申请项目与实际能力严重不符;

(五)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

(六)干扰妨碍核查工作;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结果为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换证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应降级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布。

第十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期限申请换证复核的,其等级证书到期失效。换证复核时被注销等级证书、被降低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其原等级证书失效。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部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试行)》(质监综字〔201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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