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成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文字号】林造发[2013]72号【发布日期】2013.05.03【实施日期】2013.05.0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工作,提高建设质量,保证建设成效,辐射带动全国珍贵树种培育健康发展,增加珍贵树种资源,提升森林质量,依据《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林造发〔2013〕2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总体的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成效的考核评价。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市(地级)建设成效的考核评价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示范县是指按《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林造发〔2013〕27号)规定程序确定的县(市、区、旗)、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局、国有林场。示范基地是指纳入中央投资计划、按照《珍稀树种培育作业设计规定》(办造字〔2008〕30号)设计营造的珍贵树种示范林。

第四条 成效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对3年前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示范县,以及3年前纳入中央投资计划的示范基地建设成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 成效考核评价依据国家下达的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计划、《珍稀树种培育作业设计规定》(办造字〔2008〕30号)、珍贵树种培育作业设计、《国家珍贵树种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林造发〔2013〕27号)等相关文件、技术标准,以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成效考核评价报告、示范县和示范基地自考评报告等。

第二章 成效考核评价组织

第六条 成效考核评价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示范县和示范基地自评、省级考评和国家级考评三级考核评价形式。

第七条 示范县自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局、县处级国有林场负责组织,示范基地自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局、县处级国有林场负责组织,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等,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评报告,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级成效考核评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并组织开展示范县、示范基地成效考核评价工作,于每年7月底前向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成效考核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国家级成效考核评价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并组织开展示范县,以及以省为总体的示范基地建设成效考核评价工作,于当年年底前通报成效考核评价结果。

第三章 成效考核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示范县建设成效考核评价包括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围绕示范县建设工作和示范县自身建设成效两个方面,总分值100分,其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围绕示范县建设工作成效考核评价10分,涉及制度保障、科技支撑2项一级指标8项二级指标,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考核内容与标准;示范县自身建设成效考核评价90分,涉及制度保障、资源培育、科技支撑、资源保护、生态文化、示范价值6项一级指标22项二级指标,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考核内容与标准(见附录1)。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建设成效考核评价包括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围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和全省示范基地建设成效两个方面,总分值100分,其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围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成效考核评价10分,涉及制度保障、科技支撑、示范价值3项一级指标8项二级指标,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考核内容与标准;全省示范基地建设成效考核评价90分,涉及制度保障、资源培育、科技支撑、示范价值4项一级指标13项二级指标,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考核内容与标准(见附录1)。

第十二条 依据影响示范建设成效的重要程度确定的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的评分分值见附录1。

第四章 成效考核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省级成效考核评价涵盖所有示范县和示范基地。国家级成效考核评价涵盖所有示范县,对每个示范县分别进行考核评价;对示范基地,以省为总体,抽取不低于30%的个数进行考核,以此评价全省示范基地建设成效。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指标的获取,采用查阅文件资料、座谈交流、听取汇报、现地考察、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和统计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培育规模、培育质量主要采用抽样调查,种质资源、科普文化主要采用现地考察,社会氛围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其它指标的获取采用查阅文件资料、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统计分析等方法。

第十五条 以抽样调查方法考核评价培育质量、培育规模指标中是否按作业设计施工时,省级考核评价抽取年度完成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0%;国家级考核评价抽取年度完成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

第十六条 培育规模、培育质量指标中的作业面积、栽植密度、保存状况和郁闭度调查采用如下方法。

(一)作业面积调查。在抽取的小班现场,用GPS、罗盘仪等仪器,或利用地形图勾绘法、遥感影象图判读法测定小班面积,并与设计面积对比。当两者面积相差5%(以设计面积为真值)以内时,作业面积符合设计面积;当两者面积相差5%(以设计面积为真值)以上时,作业面积不符合设计面积。

(二)栽植密度调查。对于人工造林小班,采用株行距测定法或样地法调查,样地面积为0.06公顷;对于定向改培小班,采用样地法调查,样地面积为0.1公顷。将调查的栽植密度与作业设计的栽植密度对比,当两者相差5%以内时,栽植密度符合作业设计,否则不符合作业设计。

(三)保存状况调查

1.人工造林(更新)小班,采用样地法或样带法调查保存株数,样带至少2行以上。保存株数除以栽植总株数达到80%(400毫米降水量以下地区为65%)以上的,计为保存面积。保存面积与当年实际完成造林面积的百分比,为造林保存率。样地面积为0.06~0.1公顷。样地数量,小班面积0.6公顷以下,设1个样地;0.6~1公顷,设2个样地;1.1~2公顷,设3个样地;2.1公顷以上,设4个样地。

2.综合措施改培小班,采用数栽植点的方法调查保存株数。随机点数100~200个栽植点,查数保存株数,保存株数除以栽植点数得到株数保存率。株数保存率达到80%(400毫米降水量以下地区为65%)以上的,计为保存面积。保存5面积与当年实际完成综合措施改培面积的百分比,为补植保存率。

(四)郁闭度调查。采用目侧法,或测点法、投影法测定郁闭度,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七条 成效考核评价指标的获取方法、二级指标分解后涉及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录2。

第五章 成效考核评价等级划分与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依据调查结果和评分标准,得到各指标分值,累计各指标分值,分别得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围绕示范县建设成效、示范县自身建设成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围绕示范基地建设成效和抽取的每个示范基地的得分值。每个示范县的总得分值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围绕示范县建设成效与示范县自身建设成效的得分值之和。全省示范基地的总得分值为示范基地的平均得分值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围绕示范基地建设成效的得分值之和。示范基地的平均得分值为抽取的各示范基地得分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九条 依据每个示范县和全省示范基地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评价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60分为一般,59分以下为较差。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成效考核评价结果,对成效考核评价优秀的示范基地建设省和示范县,在全国通报表扬,优先安排后续项目;对考核评价成效较差的示范基地建设省和示范县在全国通报批评,限一年内整改,整改后按本办法重新考核评价。对未整改或整改后成效考核评价仍然较差的示范基地建设省,在后续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进行调控;对未整改或整改后成效考核评价仍然较差的示范县,撤消其示范县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和加强本省的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成效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成效考核评价指标、内容及标准(略)

2.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成效考核评价评分表(略)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