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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提问。

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也算劳动报酬

问:法院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为何专门制定司法解释?

答:截至2012年12月,各级法院共新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52起,审结134起,对其中120名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刑罚,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了适用 《刑法》相关规定的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 《刑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有关用语含义要进一步界定。二是 《刑法》规定的 “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定罪量刑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三是如从宽处理、单位犯罪等问题也需要统一认识。

问:《刑法》规定的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何界定?

答: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了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规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可定罪处罚

问:对恶意欠薪的单位如何处罚?

答:司法解释规定,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司法解释还明确,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可减免刑事处罚

问: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否可以从宽处罚?

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从轻处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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