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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泰拳项目运动员注册及确认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日期】2013.01.15【实施日期】2013.01.1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有关体育院校,及俱乐部:

为了促进泰拳项目在我国健康、有序地发展,便于该项目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我中心现进行泰拳项目(单位、俱乐部)以及运动员的注册登记工作。规定如下:

一、注册范围和资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及有关体育院校;

(二)经营泰拳项目的企业性质的俱乐部,以及开展上述项目的公办、民办非企业性质的俱乐部、协会、研究会等组织(上述两种俱乐部或类似组织以下简称俱乐部);

(三)企业性质的俱乐部须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非企业性质的俱乐部等组织需具备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书;

(四)注册运动员的范围包括在俱乐部内经常性进行训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和持有外国护照的外籍人士。

二、注册要求

(一)由单位、俱乐部填写《泰拳单位、俱乐部注册登记表》(附件1),以及《泰拳运动员注册汇总表》(附件2),并且由省级武术主管部门或俱乐部盖章;运动员填写《泰拳运动员注册登记表》(附件3),并由所在单位或俱乐部盖章。

(二)企业性质俱乐部需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复印件,非企业性质俱乐部需将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复印件,连同上述三份表格,寄至中国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地址如下:

邮编:100029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号中国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训练竞赛三部

联系人:单晶、李红超

联系电话:010-64912453

(三)从2013年起,每年3月31日前进行注册确认。

(四)之前已经注册完的单位、俱乐部请于2013年3月31日以前提交《2013年泰拳运动员注册确认表》(附件4),给予确认。今年会给注册运动员颁发注册证,希望认真填写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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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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