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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专利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农业部【发文字号】农办医函[2012]12号【发布日期】2012.03.20【实施日期】2012.03.2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你所《关于江西中成中药原料有限公司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监所(质监)[2012]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在国内拥有专利且需兽医管理部门履行保护的兽药,专利权属人应当向你所提供其已获专利权的证明性文件及相关说明,并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发布专利声明。

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申请生产监测期届满但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兽药产品时,应当提交与专利权属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或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三、兽药产品发生专利权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解决。专利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最终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兽医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已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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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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