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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日期】2012.03.21【实施日期】2012.03.2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精品工程,国家体育总局以奥运会为周期,在全国开展了“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经过04、08两个周期,“基地”认定已经成为业余训练工作的重要抓手,有效激励和调动了各省市抓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体校在办学、管理、训练、教学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业余训练质量和水平得到进一步发展,达到了更好地服务奥运、为国争光的目的。

2012年伦敦奥运会结束后,新一轮的“基地”认定工作将开始启动。现将《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2、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

3、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实施细则

4、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申报表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实行申报、认定制度,每4年认定1次。认定条件是认定工作的唯一标准,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为奥运项目。

第三条 认定分数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四条 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育学校、单项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均可申请参加“基地”认定。

第五条 未能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未建立领导机制、联席会议制度,未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所属体育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六条 未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文化教育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体育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七条 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体育学校未能解决办学资质,没有文化教学任务又不能很好地解决运动员就近进行文化课学习的体育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八条 “基地”认定周期内受到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处分的体育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申报“基地”的体育学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省级、地市级综合类体育运动学校所开设的运动项目不少于6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300人;竞技体育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开设项目不少于5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200人;县区级体育学校开设项目不少于3个,在校生人数不少于100人。单项类体育学校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45人。

省级综合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10;地市级学校教练员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15;县区级学校教练员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20。单项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不少于3人。

第十条 达到“基地”认定条件优秀标准,并且大赛成绩满30分、教育教学分数在14分以上的,可作为备选体育学校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基地”的体育学校,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具有组织机构代码。

对原属于中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学校现已合并或升格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的学校,其培养目标没变,仍保留独立机构及管理模式的体育学校申报“基地”,不受独立法人资格及应当具有组织代码要求的限制。

第十二条 各体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和时间要求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负责对申报体育学校进行复评检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学校报国家体育总局,未经复评检查的体育学校,国家体育总局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基地”的统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时间

第十五条 奥运会比赛结束后当月为体育学校自评和申报时间。

第十六条 奥运会比赛结束后次月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复评时间,并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基地”备选学校。

第十七条 奥运会比赛结束后国家体育总局对各申报学校进行统评,次年一月为公布认定结果时间。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八条 凡经统评认定达到“基地”认定条件的体育学校,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名为新周期的“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十九条 凡被认定为“基地”的体育学校,国家体育总局将予以表彰奖励,并且在新周期内对体育学校进行适当资金投入,“基地”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投入。

第二十条 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基地”学校改善训练、科研、教学等办学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被认定为“基地”的体育学校,每年12月底须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上报本校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须于第二年的2月底前将本省“基地”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十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每年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对“基地”学校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地实地检查。凡发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挪用资金等问题的体育学校,视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取消“基地”命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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