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同时申报”含义的答复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外企函字[2009]270号【发布日期】2009.09.29【实施日期】2009.09.2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同时申报”含义的请示》(渝工商文〔2009〕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发布)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住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的,需同时申报。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住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但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外国企业应当将其住址和经营场所向该登记机关同时申报,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住址与经营场所分属不同登记机关管辖的,外国企业应当分别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同时申报,分别领取《营业执照》。

特此答复。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