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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管理提示公告--规范银行信用卡相关广告内容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广字[2009]4号【发布日期】2009.05.12【实施日期】2009.05.1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根据《通知》有关规定,为规范银行信用卡相关广告内容,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信用卡持卡人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信用卡持卡人特作如下公告提示:

一、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要认真履行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信用卡相关广告内容,不得为无营业执照或没有发卡机构授权的中介机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信用卡广告。

二、信用卡相关广告中,不得含有“信用卡提现”、“信用卡贷款”、“POS消费提现”、“刷卡取现”、“办卡刷卡一条龙服务”、“代还信用卡透支款”等违法违规提供信用卡办理和提现服务的内容。

三、信用卡持卡人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办理和使用信用卡,以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信用卡相关广告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广告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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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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