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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08]53号【发布日期】2008.07.10【实施日期】2008.07.1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有关要求,为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和个人参保缴费,在已开展9个城市信息共享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巩固和扩大试点成果,进一步促进征信体系建设,提高社会公众参保意识

2006年5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共同签署了《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共享协议》,并下发了《关于开展信息共享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18号),在北京、天津、石家庄、大连、南京、长沙、广州、成都和西安9个城市开展信息共享试点工作。2006年底,双方开始正式按季度交换数据,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目前,9个试点城市的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数据已纳入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并反映在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中,供商业银行在审办贷款业务时查询。试点情况表明,企业和个人参保缴费信息在帮助商业银行了解企业遵守劳动法规、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及控制信贷风险方面作用突出,并有效提高了企业和个人参保意识。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利用人民银行提供的贷款单位名单生成应参保未参保企业名单,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供了参考数据。

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数据交换频度

从2008年7月开始,社会保险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试点地区将扩大到所有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交换数据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金保工程联网数据中提取,数据交换频度由原来的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两月一次,即按双月在部一级进行交换。参保数据和贷款单位信息交换从2008年8月开始,核准后的应参保未参保企业名单交换从2008年10月开始。

信息交换的内容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养老保险的单位参保和欠费信息、应参保未参保单位名单、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人民银行提供贷款单位名单等。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要求

(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数据整理工作,努力提高数据质量,特别是要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和公民身份号码的核对和补录工作,并按时上报养老保险联网数据。同时,要加强劳动保障业务专网的延伸连通工作,尽快将专网连通到辖区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应参保未参保疑似企业名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核对生成,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本地区疑似企业名单的核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并将核准后的信息反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具体流程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逢双月中旬(首次时间为2008年8月)将与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核对生成的应参保未参保疑似企业名单加载到金保工程业务专网中应参未参单位确认系统(http://zxweb.mohrss,以下简称确认系统);各地应在当月下旬(首次时间为2008年8月)通过确认系统下载应参保未参保疑似企业名单;各地业务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后的应参保未参保企业名单反馈到确认系统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下一个双月的中旬(首次时间为2008年10月)将核准后的应参保未参保企业名单反馈给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三)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与征信系统核对生成的应参保未参保信息促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督促企业参保和补缴欠费。

(四)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异议处理工作,即当企业对在企业征信系统中提供的参保缴费状况提出异议时,协助提供缴费情况证明。

四、各地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工作要求

(一)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要做好对商业银行使用社保数据的培训和合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宣传和培训,确保社保信息的正确使用,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社保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非法使用社保信息。由于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纠纷,由商业银行自行负责。修改查询授权条款,明示信用报告中含有社保等信息。

(三)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人民银行进行异议处理,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严禁相互推诿。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金融机构。

附件:1.当前信息交换内容

2.社保信息异议处理程序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附件1

当前信息交换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人民银行开展社会保险信息的共享工作,首先实现养老保险信息的共享。其他险种(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信息的共享工作将根据金保工程的建设情况,适时推进。人民银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贷款单位名单,并在适当的时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和应参保未参保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账号。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信息内容

(一)单位参保和欠费信息。具体数据项包括:行政区划代码、数据所属期别、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参保缴费状态、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二)应参保未参保单位名单。具体数据项包括:行政区划代码、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地址、电话、法人代表。

(三)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主要包括在职人员参保和缴费信息、退休人员参保信息两个部分。具体数据项包括:

1.在职人员参保和缴费信息:行政区划代码、数据所属期别、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所属单位名称、所属单位类型、所属单位经济类型、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个人缴费状态、中断或终止缴费原因、个人缴费基数、本月个人实际缴费金额。

2.退休人员参保信息:行政区划代码、数据所属期别、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退休日期、原单位名称、退休类别、停发养老金原因、本月实发养老金合计。

二、人民银行提供的信息内容

(一)贷款单位名单。具体数据项包括:行政区划代码、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地址、电话、法人代表。

(二)经双方协议可提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履行监管职能所需的其他信息。

附件2

社保信息异议处理程序

社保信息异议处理可分为三个部分:异议申请、异议协查、异议声明。

一、异议申请

(一)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异议申请人)认为自身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的社会保险信息不准确的,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人应填写“非银行信息异议处理表” (见附表),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出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受理机构应对异议申请进行初步核查,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异议申请人。确属异议的,受理机构应在企业征信系统中进行异议标注,并将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非银行信息异议处理表”反馈给异议申请人,由异议申请人交至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协查机构)进行协查。

二、异议协查

协查机构收到“非银行信息异议处理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将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非银行信息异议处理表”反馈给异议申请人。协查内容包括:确认异议申请人的异议信息发生日期以及协查日期时的缴费状况。异议申请人将协查机构填写后的“非银行信息异议处理表”反馈给受理机构。

“非银行信息异议处理表”一式三联。受理机构、协查机构、异议申请人各留存一份。异议申请人可向商业银行出示非银行信息异议处理表并提供复印件。

对异议信息的修正,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下次报送联网数据时进行更正。

三、异议声明

对于无法核实或纠正的异议信息,异议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提交《借款人声明表》。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借款人声明经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录入并审核后在信息查询和信用报告中展示。

四、其他

受理机构和协查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异议信息处理,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异议处理工作。异议处理相关资料应作为重要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附:非银行信息异议处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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