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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管辖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商市字[2008]第41号【发布日期】2008.03.10【实施日期】2008.03.1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省部分地区动产抵押登记管辖的请示》(甘工商市字[2007]第32号)、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州市工商局在开发区设立的工商分局能否开展动产抵押登记的请示》(云工商市发[2007]第36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专业市场分局能否进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请示》(内工商函字[2007]第243号)收悉,经研究,现一并答复如下:

一、在未设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地级城市,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二、履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的开发区工商分局、专业市场分局等可以在辖区内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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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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