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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补助地方禁毒专款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公安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7.02.05【实施日期】2007.02.0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禁毒专款(以下简称“中央禁毒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专款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禁毒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禁毒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禁毒专款,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帮助地方特别是禁毒工作任务较重、财政较为困难的地区提高公安机关禁毒经费保障水平,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工作所需经费应由本行政区域内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同级人民政府保障公安机关禁毒经费的责任,确保公安机关禁毒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用途

第四条 中央禁毒专款用于补助地方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主要包括禁毒办案、禁毒业务、禁毒装备及禁毒基础设施维修补助四个方面。

(一)禁毒办案补助,重点用于补助地方办理中央交办和影响重大的毒品案件的办案经费支出。

(二)禁毒业务补助,重点用于补助地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民警培训、严打整治、禁种铲毒、禁吸戒毒、创建“无毒社区”、管理精神药物、麻醉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各项禁毒业务工作的支出。

(三)禁毒装备补助,重点用于补助地方购置禁毒工作所必需的查缉毒品器材、缉毒犬及其配套设备、毒品检验鉴定器材、禁毒信息系统设备、禁毒宣传教育器材、缉毒民警个人防护器材、警械器材、通信器材、侦查器材、业务车辆等禁毒业务装备的支出。

(四)禁毒基础设施维修补助,重点用于补助地方禁毒业务用场所及设施维修改造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中央禁毒专款的分配原则为:

(一)体现国家禁毒工作的总体方针政策。按照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推动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分配中央禁毒专款时,应当对国家禁毒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禁毒工作计划确定的禁毒工作重点给予倾斜,推动全国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引入激励机制,向禁毒工作任务较重的财政困难地区倾斜。按照促进全国禁毒工作统一、协调发展的原则,分配中央禁毒专款时,应当注重禁毒工作实绩,对禁毒工作任务较重且工作成效较好、地方财政较为困难但重视禁毒经费投入的地区给予倾斜,推动全国禁毒工作和财政经费投入之间的协调平衡。

(三)集中投入,保证重点。按照集中力量办事业的原则,分配中央禁毒专款时,应当集中用于对全国禁毒工作有较大影响的重点地区的重点工作,推动全国禁毒重点工作首先在重点地区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公开、公正、效率。按照规范分配、科学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分配中央禁毒专款时,应当采取公开、规范、科学、操作性强的办法,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引导各地注重工作实绩和专款效益,推动全国禁毒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的提高。

第六条 中央禁毒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

(一)因素的选择和确定。由财政部商公安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中央禁毒专款补助范围、分配原则,以及中央财政关于补助地方专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实用、精练的原则,选择对禁毒支出影响较大、可以量化的指标,作为分配当年中央禁毒专款的计算因素,并根据各因素对禁毒经费支出的影响程度、财政对禁毒经费管理的要求等确定各因素的权重。不同年度间可根据工作计划和管理要求作适当调整。

(二)因素选择的范围。中央禁毒专款分配因素选择的范围包括禁毒工作业务量、财政状况、禁毒工作成本、禁毒工作实绩等方面,主要指标为: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量;按财政供养人口计算的人均可用财力、禁毒经费投入增长比例;禁毒机构数量、缉毒民警数量、戒毒床位数量;公安机关破获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数量、批捕、劳教毒品违法犯罪人员数量、缴获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捣毁毒品加工厂(点)数量、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依法查处存在吸贩毒问题的娱乐场所和非法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数量、经整治面貌有明显改善的毒品问题重点地区数量、强制戒毒人次数量、创建“无毒社区”数量;突发事件、地方对中央禁毒专款的管理情况等其他方面的指标。

(三)因素基础数据的提出。每年4月底前,分别由公安部、财政部根据公安部编印的国家禁毒业务统计资料、财政部编印的财政决算统计资料等整理提出各项因素的基础数据。其中:禁毒工作业务量、禁毒工作成本、禁毒工作实绩方面因素的基础数据由公安部整理提出,财政状况方面因素的基础数据由财政部整理提出,其他方面因素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由财政部根据经全国人大批准的当年中央禁毒专款预算额度,本办法规定的中央禁毒专款补助范围、分配原则、分配方式,以及财政部、公安部研究确定的分配当年中央禁毒专款的计算因素、各项因素权重、各项因素基础数据,计算提出当年中央禁毒专款分配方案商公安部。

第八条 每年6月底前,由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将中央禁毒专款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公安部门。省级财政和公安部门可在中央下达的禁毒专款指标内,根据本省禁毒重点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现有保障状况,研究确定用于禁毒办案、业务、装备及基础设施维修补助的具体数额。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中央禁毒专款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公安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用途,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兼顾效益的原则具体安排使用。

第十条 根据禁毒办案、业务、装备和基础设施维修专款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禁毒办案补助按照以案定补、保证重点的原则,采取按禁毒案件进行管理的方式。对地方公安机关承办中央交办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毒品大要案件,参照以前年度实际办理案件成本,结合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办案经费预算核定补助额度。

(二)禁毒业务补助按照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按禁毒业务工作项目进行管理的方式。对地方公安机关开展禁毒重点业务工作,参照以前年度禁毒业务工作成本,结合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禁毒业务经费预算核定补助额度。

(三)禁毒装备补助按照整合资源、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以及实用、必需、效能的原则,采取按禁毒装备项目进行管理的方式。对地方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工作所必需的业务装备,应当根据各地装备实际需要和现有装备状况,结合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装备经费预算核定补助额度,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政府采购,以实物形式配备到基层禁毒单位。

(四)禁毒基础设施维修补助按照统一规划、集中资金、保证重点的原则,采取按禁毒维修项目进行管理的方式。对地方公安机关所属禁毒用场所及设施,应当根据各地实际,结合各级财政安排的维修经费预算,制定维修规划,核定补助额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禁毒工作实际需要和现有条件,将中央补助专款与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禁毒专款结合起来,分别轻重缓急,充分论证、合理规划、集中资金、重点投入。不得以中央专款抵扣应当由本级财政或本部门安排的经费。对禁毒重点地区、重点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优先给予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公安部门应当强化效益观念,在项目考核、测算、论证、实施的各个阶段,都要在重视社会效益的同时,努力降低项目实施成本,提高禁毒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中央禁毒专款及时、足额到位和科学、有效使用。不得拖延中央禁毒专款拨付时间,也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 效益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公安部门建立中央禁毒专款效益考核制度,对中央禁毒专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量化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中央禁毒专款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未按规定使用或挪用中央禁毒专款的行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每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公安部门应当联合将上一年度中央禁毒专款的使用、管理情况,专题报送财政部、公安部,并附《中央禁毒专款使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财政部、公安部将以此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地中央禁毒专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分配下一年度中央禁毒专款的计算因素之一。

第十七条 财政部将会同公安部对各地中央禁毒专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中央禁毒专款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地区,适当减少或停止以后年度专款补助。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公安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中央禁毒专款项目管理具体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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