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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后原合作人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办函[2006]171号【发布日期】2006.06.06【实施日期】2006.06.0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司法厅:

你厅2006年5月12日《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司发〔2006〕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合作律师事务所依法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后,原该所部分合作人重新组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参照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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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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