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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证监期货字[2003]26号【发布日期】2003.04.08【实施日期】2003.04.0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充分了解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股权背景和期货经纪公司最终权益持有人的有关信息,经研究,现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在申请变更时,凡涉及股东或注册资本变更的,均应提供变更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股权背景情况(以下简称"股权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股权情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全面、清晰地披露变更后期货经纪公司的所有股东及其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持股比例;

(二)全面、清晰地披露期货经纪公司所有股东的投资主体及其对股东的投资比例;

(三)全面、清晰地披露各层次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及其投资比例。在提供股权情况的过程中,如果期货经纪公司的某投资主体之上仍存在投资方,则需继续披露其投资方,直至披露出最终权益持有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一般指自然人、国有独资企业和事业单位等。

国有控股企业、商业银行、基金、职工持股会和上市公司的非控股股东可视同最终权益持有人,不要求披露其投资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需追溯披露其投资方,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二、股权情况由期货经纪公司提供,并由期货经纪公司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股权情况所需信息由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及拟参股股东向期货经纪公司提供。

三、股权情况为备案材料。对于涉及股东资格核准的变更,期货经纪公司应将一式两份的股权情况连同股东资格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派出机构。股东资格经派出机构初审合格的,派出机构将股权情况连同股东资格申请材料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对于股东资格不需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变更,期货经纪公司应将一式两份的股权情况连同变更申请材料或变更备案材料一同上报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核准变更或对变更无异议的,将股权情况连同核准文件或备案报告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报送股权情况的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已经核准股东资格和公司变更的,不需补报股权情况。材料已受理,但未印发核准文件的,应按本通知要求报送股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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