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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

【发布部门】建设部【发文字号】建办法函[2003]168号【发布日期】2003.04.29【实施日期】2003.04.2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在收储土地拍卖中房屋拆迁只采用“货币补偿”是否可行的请示函》(建法函〔2003〕9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根据上述规定,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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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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