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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管单质押等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条法〔2000〕34号【发布日期】2000.05.18【实施日期】2000.05.1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建设银行法律部:

你部《关于保管单质押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未批准过中国建设银行开办储蓄存单、国库券和其他债券的代保管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3项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办此项业务,需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下属分支机构开办该业务,也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或备案。据查,建设银行未向人民银行提出开办储蓄存单、国库券和其他债券代保管业务的申请。律师

二、保管单只是证明收到金融票证的收据,不属于金融票证,不可以用于贷款质押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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