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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复字〔2000〕4号【发布日期】2000.04.19【实施日期】2000.04.1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如何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请示》(辽公法[2000]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律师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限制,即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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