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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民政部【发文字号】民办函〔2000〕222号【发布日期】2000.11.27【实施日期】2000.11.2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部分军队退休干部军龄问题的请示》(鲁民函[2000]186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国发[1987]86号)和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1991]后财字第52号)等文件精神,经商总政治部干部部同意,现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军龄计算问题答复如下:律师

一、计发退休费的军龄截止时间。1987年9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军队干部,1987年9月30日前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其计发退休生活费的时间和军龄计算截止时间均计算到办理移交政府安置手续时为止;1987年10月1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其计发退休生活费的时间和军龄计算截止时间均为1987年10月。1987年10月1日后批准退休的军队干部,从下达退休命令的下月起改发退休生活费,并停止计算军龄。

二、计发军龄薪金的军龄截止时间。下达过离退休命令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其军龄薪金计算到下达离退休命令的当年止;未下达过离退休命令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本人档案中无记载的),其军龄薪金计算到本人实际休息之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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