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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折纸全书》著作权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发文字号】权司[1999]第36号【发布日期】1999.06.10【实施日期】1999.06.1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省版权局:

收到你局来函,现答复如下:

根据贵局提供的《A折纸》书中内容摘选(复印件),我们认为,该书中的折纸形象图和折纸示图,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图形作品中的示意图,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折纸的方法及顺序不在保护之列。

由于贵局没有提供《××折纸全书》的有关复印件,故无法作出基本的判断。如果《××折纸全书》的编绘者不能证明此作品为其独创,并与前书图形作品的表现形式相同,则可以认定后者抄袭了前者。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省版权局的来函

国家版权局:

近日,我局受××省版权局的委托,受理了郭××、宋××诉××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折纸全书》侵犯著作权案。该案投诉人系《A折纸》及《B折纸》的编绘者,两书的内容是以各种组合的几何图形、折叠符号及简单的文字说明向读者展示了折纸形象及折叠方法和逻辑顺序。折叠符号以直线、虚线和曲线说明折叠的方向和动作。投诉人诉称××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折纸全书》抄袭了其编绘的两本书中的折纸形象和绘图形式。

现就有关问题向贵局咨询,请求给予答复:

一、两书中的折纸形象图(以几何图形组合而成对)和折叠示图(以几何图形和折叠符号构成)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属于哪一类作品?

二、折纸的方法、顺序及几何图形的组合方式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并受著作权法保护?

××省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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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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