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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文字号】环发[1999]154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999.07.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请示》(赣环法字[1999]0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

房地产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产生的污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按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如其污水不进入城市污水管网而直接向外界排放,则必须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排放的污水经过处理后,受纳水体符合环境功能的要求。

二、关于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房地产建设项目在居民未入住前,难以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因此,对房地产建设项目可在主体工程验收时先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预验收,待居民入住率达75%以上时,再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正式验收,但在预验收时必须同时明确房地产的开发商与牧业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三、关于房地产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处罚

房地产建设项目如其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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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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