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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事故现场勘查民警是否有权确定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当场死亡的答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交管[1999]103号【发布日期】1999.04.28【实施日期】1999.04.2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事故现场勘查民警是否有权确定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当场死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作如下答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鉴定由公安机关负责。但对交通事故死亡鉴定人的主体资格,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交通事故“死亡”的鉴定一般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可以由具备相应医学知识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民警根据我国医学学术上确定的死亡的标准,确定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是否死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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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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