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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定性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交管[1999]105号【发布日期】1999.04.29【实施日期】1999.04.2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公交发〔1999〕104号)收悉。经研究,现作如下答复:

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故意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因此,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履行法定的职责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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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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