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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外国人持国外驾驶证肇事属何种违章行为的答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交管[1999]175号【发布日期】1999.07.16【实施日期】1999.07.1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外国人持国外驾驶证肇事属何种违章的请示》(浙公交明〔1997〕7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8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持有外国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人,应按照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经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核发驾驶证或临时用驾驶证后,方准驾驶车辆。未按规定申领驾驶证而驾驶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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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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