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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日期】1999.09.01【实施日期】1999.09.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特级 在运动训练、竞赛中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 100%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70%

1. 极重度智能减退。

2.重度面部毁容伴三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Ⅱ级。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60%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

3.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4.双下肢高位缺失。

5.双下肢瘢痕形成,功能完全丧失。

6.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7.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三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而致截瘫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65%

9.急性白血病。

1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55%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3.双眼矫正视力主0.5或视野≤16%(或半径≤10度)。

4.截瘫肌力3级。

5.偏瘫肌力3级。

6.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33%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完全缺乏社交能力者。

3.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痰痕面积>70%。

4.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拳击运动员因击昏,造成Ⅱ度脑损伤而致严重功能障碍。

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35%

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35%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单肢瘫肌力2级。

1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2.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3. 心功能不全二级。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慢性白血病。

1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1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25%

1.面部轻度毁容,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度)。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O.2。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度)。

6.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7.鼻缺损1/3以上。

8.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9.四肢瘫肌力4级。

10.单肢瘫肌力3级。

11.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12.肩、肘、腕关节有两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4.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15.一肢三大关节有两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6.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17.青年脾摘除。

18.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L)。

19.胃切除3/4。

2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5%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一侧完全面瘫。

4.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7.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度)。

8. 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0.鼻缺损≤1/3、≥1/5。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等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2.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13.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4.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15.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拇指)缺失。

17.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拇指缺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一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度,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4.一前足缺失,另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5.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6.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白血病完全缓解。

28.胃切除2/3。

29.肾损伤性高血压。

30.一侧肾切除。

31.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丧失生精功能。

32.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2%

1.全身瘢痕面积50%~59%。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8。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度)。

6.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7.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8.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9.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0.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11.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12.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13.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4.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7.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大部分丧失。

18.髋、膝、踝关节之一功能大部分丧失。

1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损。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21.一前足缺失。

22.脊柱滑脱有神经系统症状者。

2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24.下肢伤后短缩<3cm、>2cm。

25.肺叶切除。

26.成人脾摘除。

2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28.血小板减少(<8*10/L)。

29.胃切除1/2。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8%

1.运动员因脑损伤及其他原因造成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全身瘢痕面积40%~49%。

4.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6.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度)。

7.外伤性青光眼。

8.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9.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0.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1.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1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13.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14.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15.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7.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8.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19.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指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2.身体各大关节之一发生骨关节病,功能部分丧失。

23.心功能不全一级。

24.肺段切除。

25.脾部分切除。

26.胃部分切除。

27.运动员因过度训练而终止运动生命者。

28.鼻再造术后。

九级 器官部分缺失,形成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3~5%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3.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ldBHL。

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5.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6.二个以上横突或棘突骨折后遗腰痛。

7.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8.脊柱压缩骨折前缘高度1/2者。

9.运动员肩、肘、踝关节之一外伤性习惯性脱位。

10.运动员肌肉、肌腱、韧带断离有部分功能障碍。

11.拳击运动员被击昏,造成Ⅱ度脑损伤,遗留部分功能障碍。

12.运动员因末端病而致轻度功能障碍。

13.运动员因伤发生椎间盘突出,有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拇指末节缺失1/2以上。

1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1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8.除拇趾外其他两趾缺失。

19.除拇趾外其他两指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20.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1.骨折内固定后,无功能障碍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

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全身瘢痕面积<30%。

3.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4.双眼矫正视力≤0.8。

5.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6.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7.一耳或双耳缺损>2cm。

8.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9.牙齿除 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1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立,张口困难Ⅰ度。

11.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经治疗后无后遗症。

12.四肢大关节之一创伤性骨关节病,无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之一软骨或骨骺损伤,无功能障碍。

14.四肢大关节之一脱位,无功能障碍。

15.肌肉、肌腱、韧带断裂,功能障碍。

16.运动员周围神经损伤,无功能障碍。

17.运动员因伤致腰椎峡部裂,无功能障碍。

18.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1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部分丧失。

2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2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2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23.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4.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25.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26.拳击运动员被击昏,Ⅱ度颅脑损伤,无功能障碍。

27.运动员发生运动性心肌炎、运动性贫血,无功能障碍。

2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29.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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