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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继续深入收缴非法枪支加强内部枪支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97.02.12【实施日期】1997.02.1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去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结合严打斗争,大力收缴非法枪支,严厉打击涉枪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枪支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1996年全国持枪犯罪案件比上年下降了6.8%,其中北京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程度下降,使多年来涉枪案件持续上升的局面开始扭转。但是一些地区工作力度还不够,并未严格依照新的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下功夫收缴,特别是犯罪分子手中的黑枪还比较多,持枪作案仍较突出。最近各地公安机关专报的今年以来发生的抢劫银行、运钞车、送款员案件中,多数是犯罪分子持枪实施犯罪,危害极其严重。内部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案件也屡有发生,还有少数地区违反规定配发的公务用枪和不符合规定的民用枪没有收回。为了确保党的十五大召开和香港回归庆典活动的安全,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今年上半年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收缴非法枪支,切实加强各项枪支管理工作。

一、明确责任,彻底收缴非法枪支。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去年收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找差距,定措施,明确彻底收缴非法枪支的目标和责任。对枪患仍较严重的地区,上级公安机关要对那里贯彻枪法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调整班子,整顿队伍,限期改变面貌。要普遍落实派出所收缴工作责任制,采取公开检查和使用秘密力量等多种手段,彻底收缴非法枪支。特别是被打击处理过的和有劣迹的人手中的枪,要下决心收缴上来。因收缴工作不得力,导致非法枪支危害社会治安的,要追究所长和有关民警的责任。各地对群众举报和外地以及公安部通知、通报核查的非法枪支线索,要逐件认真查处,并及时通报结果。

二、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非法持有、私藏、制贩枪支犯罪。

各地公安机关要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严格依照枪支管理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制裁,更不允许适用罚款。要继续对制贩枪支犯罪活动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从速破案,从重惩处,严防反弹。可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报导,以推动收缴工作。涉枪犯罪仍较严重的广东、云南、广西、青海、四川、黑龙江、福建等省要下更大的力气,尽快扭转被动局面。

三、强化管理,确保内部枪支安全。

要在上半年内集中一段时间,对公务用枪配备、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落实措施,堵塞漏洞,加强对持枪人员的教育,确保内部枪支安全。对因责任心不强、保管使用不当而发生枪支丢失被盗的,要严加追究。对仍然不整改的,不再配备枪支。对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案件,要组织力量千方百计侦破、消除隐患。

四、开展检查验收,使贯彻枪支管理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加大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检查监督工作的力度。上半年内,要对清理登记和收回不符合规定的枪支、整顿生产销售单位、公务用枪配备人员培训等项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凡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换发新式枪支证件。这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组织实施,逐个市县进行,5月底以前专报公安部。今年,凡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枪支没有收回的,乱开口子随意扩大配枪范围的,对持枪者和批准者,都要依照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各地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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