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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驾驶员在实习期内能否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的答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交管[1997]152号【发布日期】1997.07.18【实施日期】1997.07.1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学习驾驶员能否驾车行驶高速公路问题的请示》(苏公交管〔1997〕4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同时在第七条中规定初次领证的第一年为实习期。驾驶证制度这一改革,既减少了证件种类,免去持证人持实习证换证的环节,又保留了驾驶实习制度。在实习期内的驾驶员即为实习驾驶员,持驾驶证应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能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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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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