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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期货客户资金管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证办期字[1996]1号【发布日期】1996.10.07【实施日期】1996.10.0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审计署办公厅:

你厅1996年9月11日转来的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简报》第88期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我国期货经纪行业经过两年多的清理整顿,混乱无序的局面得到一定的控制,正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但是目前市场中尚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正如《简报》所反映的那样,我们也注意到有些经纪公司内部管理松懈,财务管理混乱,在客户保证金帐户的设立、保证金的划入与划出、手续费返还、佣金支付等问题上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做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行业的监管,我们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一些包括强化经纪机构财务、审计工作在内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这方面的监管力度。我会在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对客户帐户的管理、资金的划转及相关财务制度等方面从强化监管的角度作出规定。我们相信,通过对《通知》的贯彻执行,期货经纪机构客户资金的管理也将逐渐规范。另外,财政部商贸金融司和会计司正在制定有关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办法,我会也在积极地予以配合。

我会领导对《简报》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对审计署在期货市场监管方面给予我们的支持表示感谢,并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审计署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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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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