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 | 
 |  |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办发[1995]323号【发布日期】1995.12.19【实施日期】1995.12.1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请示》(豫劳裁[1995]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时效内起诉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实和理由对职工再次处理,如果职工对企业的再次处理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 
 |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 |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 
 |  |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  | 手机 13917766155 |  | QQ:2273847979 |  | 微信号:本市uiyinlaw |  |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  |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