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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复检细则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95.02.27【实施日期】1995.02.2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如“A”瓶样品检测分析结果为阳性,兴奋剂检测中心主任应立即书面报告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代表或竞赛兴奋剂检查委员会的负责官员。

二、反兴奋剂委员会或兴奋剂检查委员会主任应在检查核对后,立即书面通知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然后由单项运动协会通知有关运动员和运动员所在单位或代表团的负责官员,并尽快地确定分析B瓶(第二个样品)的时间。

三、B瓶的检测分析可在反兴奋剂委员会一名代表或单项运动协会一名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运动员所在单位或代表团,可派一至二名代表观察检测分析过程。

四、上述代表应检查核对兴奋剂检查样品B瓶的号码与有关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的号码是否一致,并签名确认。

五、样品的A、B瓶原则上应在同一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但由不同的实验员操作。

六、如B瓶检测分析结果仍为阳性,兴奋剂检测中心主任应在检测分析结果报告单上签名确认,并向反兴奋剂委员会和单项运动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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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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