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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公安部【发文字号】林护字[1994]40号【发布日期】1994.05.17【实施日期】1994.05.1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已由林业部、公安部发布实施,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猎枪弹具生产企业、经销单位进行清查整顿。所有非定点生产企业和非定点经销单位,应自1994年3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销售猎枪弹具。

二、猎枪弹具定点生产企业的确定、新产品的研制、投产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商同级公安机关同意,报林业部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

定点销售单位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审批确定,由省级公安机关发给猎枪弹具销售许可证(样式附后),并向林业部和公安部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次年年度销售猎枪弹具品种和数量统计汇总,商同级公安部门同意后,报林业部审批。由林业部或其委托的组织看样订货,确定全国猎枪弹具定点生产厂的生产品种和限额,并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枪弹具的销售品种和数量指标,并抄公安部备案。

猎枪弹具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林业部确定的年度生产限额组织生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部的分配计划,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定点经销单位的年度销售指标,并抄同级公安机备案。经销单位必须按照年度销售指标销售猎枪弹具产品。

为出口生产的猎枪弹具,经林业部批准在国内销售的,其品种和数量须抄公安部备案。

四、各定点经销单位,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猎枪弹具销售指标文件,向运往地市、县公安机关申领运输证(样式附后)。

五、购买猎枪弹具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持狩猎证或特许猎捕证和本人身份证,向所在地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猎枪弹具购买审批单(样式附后),经批准后持猎枪弹具购买审批单向同级公安机关申领购买证(样式附后)。

猎枪弹具购买审批单、销售许可证申请表、购买证、运输证、销售许可证及副本,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本通知所附格式印制。

六、各地在办理有关猎枪弹具的申报、确定销售指标和审批猎枪弹具购买审批单、购买证、运输证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使用“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公安机关使用“枪支管理专用章”。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必须对定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对猎枪弹具经销单位的经销情况进行检查,严禁非定点经销单位经销猎枪弹具产品。

有关猎枪弹具管理,一律以《管理办法》和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猎枪弹具购买审批单(略)

二、猎枪弹具购买证(略)

三、猎枪弹具运输证(略)

四、猎枪弹具销售许可证申请表(略)

五、猎枪弹具销售许可证(略)

六、猎枪弹具销售许可证(副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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