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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高原地区工龄计算及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办发[1994]148号【发布日期】1994.05.05【实施日期】1994.05.0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高原折算工龄待遇问题的请示》(藏劳险字(1994)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953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在以后的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实际上仅在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有所体现。这说明,“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机关1985年实行结构工资制度和此次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折算工龄”均未与工龄津贴挂钩。在评授警衔工作中,公安部在《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2)》的通知和公安部政治部《关于能否按折算工龄计算人民警察授衔问题》给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的批复意见,也明确评授警衔不与折算工龄挂钩。我们认为上述规定是恰当的,因为工资和评授警衔问题不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不应考虑“折算工龄”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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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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