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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使用新的律师徽章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发通[1992]023号【发布日期】1992.03.10【实施日期】1992.03.1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了更好地体现中国律师的特色与精神风貌,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在征求各地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我部重新设计制作了中国律师徽章,从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全国律师统一佩戴。一九八七年制作的律师徽章同时废止。新律师徽章的发放范围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人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律师管理处准确统计人数,尽快通知部律师司或直接与浙江省温州市金乡新兴工艺厂联系,通讯地址:温州市金乡工业城48号,邮政编码:325805,电话(05876)-794519。并将律师徽章成本费(每枚5.00元),汇至:浙江省温州市金乡新兴工艺厂,开户银行:苍南金乡农行,帐号:501034。

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对律师徽章的管理,严禁非律师人员佩戴律师徽章。调离律师岗位和不适宜继续担任律师的,在收回律师执照时,应收回律师徽章。

实际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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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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