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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办力字[1992]15号【发布日期】1992.02.27【实施日期】1992.02.2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职工违犯(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豫劳裁便〔199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之一为“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争议”,因此,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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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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