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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存续期管理业务规则

【发布部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发文字号】银登字〔2021〕19号【发布日期】2021.05.14【实施日期】2021.05.14【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资产存续期管理业务,维护流转标的持有人等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在信贷资产存续期,即信贷资产初始登记后至资产到期注销期间,向参与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的相关方提供变更登记、账务数据查询、代理付息兑付等资产存续期管理服务。

第三条 存续期管理责任机构是履行存续期管理职责的主体,具体包括资产服务机构、受托机构、流转标的持有人等。

第四条 存续期管理责任机构在向银登中心提交的相关材料中,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第二章 变更登记

第五条 信贷资产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下变更事项,存续期管理责任机构应及时通过银登中心发起变更登记:

(一)流转标的因付息兑付产生的持有人持有本金金额变更;

(二)底层资产采用循环购买方式导致的底层资产池登记信息变化;

(三)流转标的因非交易原因产生的流转标的持有人及持有本金金额变更;

(四)流转标的注销;

(五)对流转标的或底层资产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

(六)其他变更事项。

第六条 银登中心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对,并及时向存续期管理责任机构反馈核对结果。

第七条 流转标的因付息兑付产生的持有人持有本金金额变更,存续期管理责任机构原则上应不迟于付息兑付后五个工作日通过银登中心发起变更登记申请。

对于付息兑付频率高于每季一次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类流转标的,存续期管理责任机构原则上应不迟于每自然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通过银登中心发起变更登记申请。律师

第八条 底层资产采用循环购买方式的,在循环购买期内,存续期管理责任机构原则上应不迟于每自然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通过银登中心发起变更登记申请。

第九条 流转标的因抵债、破产清偿、赠与、捐赠、承继等非交易原因产生流转标的持有人及持有本金金额变更,流转标的持有人原则上应不迟于变更后五个工作日通过银登中心发起变更登记申请。

第十条 发生中国法律和业务规范文件规定的应办理流转标的注销登记情形的,存续期管理责任机构应及时通过银登中心发起变更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 流转标的或底层资产发生对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如延期兑付、评级调整、担保或服务机构变更等导致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存续期管理责任机构原则上应不迟于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登中心发起变更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若流转标的持有人在存续期内需要进行交易,且银登中心未受托对流转标的提供代理付息兑付服务的,须至少于交易前,由存续期管理责任机构确认信贷资产账务情况。若该资产账务数据与银登中心业务系统记载的账务数据不一致时,须及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第三章 账务数据查询

第十三条 信贷资产账务数据查询包括信贷资产账户余额查询和流转标的持有人名册查询。

第十四条 流转标的持有人可作为申请人,向银登中心申请查询账户余额。银登中心根据业务系统的记录,出具账户余额查询结果。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账号、机构全称、资产代码、资产全称、资产余额等信息。

第十五条 受托机构或资产服务机构可作为申请人,向银登中心申请查询流转标的持有人名册。银登中心根据业务系统的记录,出具流转标的持有人名册查询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全称、资产代码、持有人名称、持有人资产账户账号、资产余额等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人获取账务数据查询结果后应当妥善保管,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因不当保管、违规使用账务数据查询结果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相关主体自行承担,银登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第四章 代理付息兑付

第十八条 银登中心与存续期管理责任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后,根据存续期管理责任机构的委托,为流转标的办理代理付息兑付等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付息兑付日(T日)前一个工作日(T-1日),为流转标的的权益登记日。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在权益登记日日终登记的流转标的持有人享有当期付息兑付收益。律师

第二十条 委托机构应在付息兑付日前一个工作日(T-1日)16:00前,将应付付息兑付款项(以下简称“付息兑付资金”)按时足额划付至银登中心指定账户,并备注资产代码。

第二十一条 银登中心足额收到委托机构交付的付息兑付资金后,不迟于付息兑付日(T日)16:00前将应付资金划付至流转标的持有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如付息兑付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银登中心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16:00前。银登中心划付资金的时间,以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划出款项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如委托机构未将付息兑付资金按时足额划付至银登中心指定账户,银登中心不承担任何资金垫付义务,且银登中心有权视情况顺延付息兑付资金的划付时间,并在必要的情况下于银登网发布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有权机关为履行职责,要求办理信贷资产账务数据查询、信贷资产冻结或解冻等事项,银登中心将积极配合完成并将办理结果视情况告知存续期管理责任机构。

第二十四条 若存续期管理责任机构未按本规则履行相应职责,由此造成的后果和任何其他方损失,由存续期管理责任机构承担责任,银登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银登中心有权视情况就此刊登免责公告。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电力供应故障、网络通讯传输障碍、系统被非法入侵等意外事件导致银登中心业务系统不能正常运营,所引起的相关损失或损害应由各参与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银登中心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存续期管理业务规则(试行)》(银登字〔2019〕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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